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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澤律師關于雷**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護詞

發表時間:2024-02-23 16:04: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61次

  關于雷占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上訴人雷占國的二審辯護人,本律師認為,雷占國案一審判決認定雷占國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定性不當。同時該案也存在重大程序違法,如果二審不是改判上訴人雷占國無罪,理應裁定發回重審。

  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 一審判決雷占國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認定雷占國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是:2018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史軍利“伙同”雷占國在北京延慶區一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以阻礙施工的方式”,向陳淑成、唐慶友(兩人為工程項目的合伙人)“勒索”人民幣1400萬元,后陳淑成、唐慶友“被迫給付人民幣900萬元”,“贓款現未起獲”。

  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述“事實”,很容易讓人認為,雷占國與史軍利合謀,共同阻礙陳淑成施工,以此為要挾,向陳淑成勒索錢財1400萬元,并與史軍利一起對索要的錢財進行了分贓。再結合判決書載明的雷占國“派出所副所長”的身份,無疑更會讓人感覺雷占國罪大惡極。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被害人陳淑成的陳述證實,其在中標道路工程后,施工之前就曾找過道路工程施工涉及到的兩個村的書記見面溝通,并試圖找工程涉及的八里莊村書記史軍利溝通,目的是將來施工中如果與村民發生沖突,村委會可以出面協調解決,保證施工順利進行。雷占國的訊問筆錄、證人耿某和鄒某、李某的證言,都證實了被害人陳淑成在工程開工之前就找過史軍利尋求支持、雙方進行商談的情況。雷占國的多次訊問筆錄證實,史軍利曾告訴他,市政管委的鄒某對史軍利說過,不論誰中標案涉道路工程,都得找史軍利談。

  盡管有多位證人在詢問筆錄中稱道路工程施工中,村干部“切活”或“切錢”的現象不普遍,但身為村干部、鎮干部、市政管委干部等身份的證人,關于這種“潛規則”是否存在的證言,因自身的利害關系,注定是不可靠的。相反,搞工程的證人A接受二審辯護人調查所作證言,就證實征地、拆遷、道路工程施工中,為爭取村干部支持,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給村干部錢,或給工程,讓村干部賺錢,是“百分之百”存在的,國企央企也得給。而一審判決認定被史軍利、雷占國敲詐勒索的被害人陳淑成,在中標工程后,施工之前,就找過道路工程施工涉及到的兩個村的書記見面溝通,并試圖找工程涉及的八里莊村書記史軍利溝通,實際上就是為了爭取村干部的支持,保證施工順利進行。要說陳淑成找這些村干部溝通,爭取村干部的支持,不付出代價,肯定是不符合實際的。否則,陳淑成也不會為得到史軍利的支持,與史討價還價。無論對這種現象怎么定性,這都是客觀存在的。

  結合被害人陳淑成的陳述、被告人雷占國的供述與辯解、耿某、鄒某、李某、A等人證言,可以證實以下事實:

  陳淑成通過圍標,“中標”了涉及多個村子的市政道路工程后,為了順利施工,在開工之前,曾先后通過搞工程的耿某與市政管委的領導鄒某,約史軍利見面談過,表示將來施工中與村民發生沖突時,希望史軍利能夠協調解決,史軍利表示到時候看情況再說。通過兩次協調后,陳淑成心里還是不踏實,在一次與朋友A喝茶時聊到這個工程和史軍利,讓A推薦個與史軍利關系好的人,A就推薦了雷占國。正好陳淑成與雷占國早就認識,論輩分還叫雷占國為“小伯伯”,于是在后來施工受阻的情況下,陳淑成打電話讓雷占國出面幫忙,但考慮雷占國的警察身份,害怕雷占國知道史軍利敲詐后不管,就沒告訴雷占國其被阻工的情況。

  受被害人陳淑成請托的雷占國,不想在史軍利和陳淑成之間傳話,就將史軍利和陳淑成叫到自己在派出所的宿舍,讓他們單獨協商(按照陳淑成的說法,雷占國將其與史軍利叫到一起后就離開了,沒有參與商談)。商談中,史軍利提出讓把工程給他干,讓陳淑成退出,給其500萬,陳淑成不同意,提出一人一半,史軍利不同意,提出要1500萬元,陳淑成表示得與合伙人唐慶友商量。陳淑成與合伙人唐慶友溝通后,唐慶友說給不了那么多,看能不能少點,陳又給雷占國打電話,說史軍利要得太多,讓雷占國幫忙約史軍利見面聊聊能不能少點。雷又將陳淑成與史軍利約到派出所,安排二人在上次談的宿舍單獨談。史軍利還是堅持要1500萬元,不愿讓步,陳淑成就到隔壁屋里找雷占國,給雷說了史軍利堅持要1500萬,一分不少,讓雷占國“給說說去”。雷占國“也沒有問要的什么錢”,就到宿舍跟史軍利說少要點別要那么多,施工不好干。史軍利說至少1400萬,陳問1200萬行不,史說不成,最少1400萬,不同意就別聊了。陳就說那就1400萬。陳淑成與合伙人唐慶友共同籌集到900萬元現金后,與史軍利通話確定將錢交由雷占國轉交給史。陳淑成與史軍利確定把錢通過雷占國轉給史,是怕錢直接給史軍利后史不認賬,想找雷當個中間人見證一下錢確實給了史。陳淑成將900萬元交雷占國轉交后,雷占國曾給陳說過錢款已經轉交;陳淑成給史軍利打電話問是否收到錢,史確認已經收到。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雷占國的訊問筆錄,在其案件由監委移送公安機關后,有一定的變化,但被害人陳淑成的陳述,在請托雷占國幫助協調與史軍利見面商談、商談陷入僵局后請托雷占國幫忙砍價、雙方達成一致后籌備了錢款900萬元請托雷占國幫忙轉交史軍利,等等內容,是始終沒有變化的。被害人陳淑成明確表示沒有告訴過雷占國其被阻工的事(2020.5.8詢問筆錄P5),通過雷占國給史軍利錢的原因是“怕把錢給史軍利沒有中間人證明,所以才找的雷占國幫忙”(2019.11.20詢問筆錄P4);找雷占國幫忙的目的是“通過雷占國找史軍利協調,讓史軍利不再影響施工,配合施工”(2020.5.8詢問筆錄P4)

  以上事實表明,雷占國并不存在與史軍利“伙同”,敲詐勒索陳淑成、唐慶友的問題,而完全是根據陳淑成的求助,協調陳淑成與史軍利見面商談;商談陷入僵局時,又根據陳淑成的請托,為其向史軍利說情砍價,使雙方達成一致;在陳淑成籌集900萬元錢款后,也是其請托通過雷占國轉交給史軍利的。期間,雷占國對陳淑成沒有任何恐嚇、威脅、要挾的行為,也沒有配合、協助史軍利對陳淑成實施過恐嚇、威脅、要挾行為。

  因此,一審判決關于“被告人史軍利伙同雷占國”,“以阻礙施工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陳淑成、唐慶友財物的認定,證據不足。

  二、 一審判決對雷占國的行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刑法關于敲詐勒索罪與共同犯罪的規定,以及刑法學關于敲詐勒索罪與共同犯罪的理論,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相互配合、協作,通過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在本案中,雷占國的行為根本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也不具備與史軍利敲詐勒索犯罪形成共犯的條件。

  (一)雷占國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陳淑成財物的目的,也沒有幫助他人實現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陳淑成是在中標道路工程后,為順利施工,通過耿某及市政的鄒某聯系,與史軍利見面商談,尋求在施工中得到史軍利的支持,在感覺史軍利不痛快,擔心施工受阻,考慮繼續通過關系找史軍利商談的情況下,聯系雷占國,請求提供幫助的。雷占國也是根據陳淑成的請求,與史軍利聯系,安排雙方見面商談的。在此過程中,雷占國無論是與陳淑成,還是與史軍利,都沒有談到過自己參與協調史軍利與陳淑成之間的關系,需要回報,根本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至于陳淑成與史軍利之間就陳淑成給史軍利多少錢款的商談陷入僵局后,陳淑成請托雷占國幫助說情砍價,目的也不是幫助史軍利實現對陳淑成財物的非法占有,而是幫助陳淑成實現順利施工的目的。

  至于陳淑成與史軍利達成一致后,雷占國幫陳淑成將準備的錢款轉交史軍利,仍然是為了幫助陳淑成實現獲得史軍利幫助,以便順利施工的目的。史軍利得到陳淑成通過雷占國轉交的錢款,不過是陳淑成實現順利施工目的的手段,而非雷占國幫助史軍利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雷占國沒有對被害人實施過威脅、要挾、恫嚇行為

  在本案中雷占國的行為包括接受陳淑成的請托,電話聯系史軍利和陳淑成,安排二人見面商談;在史軍利要價過高,商談陷入僵局的情況下,雷占國應陳淑成的請托,幫助陳淑成說情砍價,使史軍利與陳淑成達成一致;將陳淑成籌集900萬元錢款轉交史軍利。整個事件過程中,雷占國從未對陳淑成說過陳淑成不給史軍利錢將面臨什么惡害的之類的話,不存在對被害人的威脅、要挾、恫嚇,對被害人沒有任何施害行為。

  (三)雷占國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

  根據雷占國的供述,陳淑成讓其轉交史軍利的錢款,其已全部轉交。陳淑成的陳述也證實,其在通過雷占國轉交錢款后,曾與史軍利通話,確認史軍利已收到陳淑成通過雷占國轉交的錢款。換言之,在本案中,雷占國沒有任何獲利,并未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而且,無論事前,還是事后,雷占國與史軍利均不存在關于獲利分成的任何約定,雷占國也不可能非法占有陳淑成的財物。

  (四)雷占國在本案中的所有行為,都是根據陳淑成的請托,為陳淑成提供幫助,而不是對陳淑成施害

  雷占國在本案中的全部行為,包括接受陳淑成的請托,電話聯系史軍利和陳淑成,安排二人見面商談;在史軍利要價過高,商談陷入僵局的情況下,雷占國應陳淑成的請托,幫助陳淑成說情砍價,使史軍利與陳淑成達成一致;將陳淑成籌集900萬元錢款轉交史軍利。這些行為,體現的都是被害人的意愿和利益追求。雷占國完全是根據被害人陳淑成的請托,為被害人提供幫助,而不是對被害人施害。

  從被害人利益角度看,被害人陳淑成在找雷占國幫助前,就已經與史軍利見面談過多次了,還在工程發包方市政管委重大辦與史軍利談過分工程或由陳淑成給錢的事,陳淑成也只是認為史軍利要得太多,而沒有談成。被害人陳淑成找雷占國幫忙的目的,就是想利用雷占國與史軍利的關系,讓史軍利看雷占國的面子,降低條件。而雷占國介入史軍利與陳淑成之間的關系,并不是自己要錢,也不是幫助史軍利要錢,而是幫助準備給史軍利錢的陳淑成說和,使其少付點錢。在雷占國幫助陳淑成將史軍利與陳淑成約到一起商談過程中,談判陷入僵局后,也是陳淑成找到雷占國,讓其跟史軍利說情,從而使史軍利降低條件,與陳淑成達成了一致。最后雷占國幫助陳淑成轉交錢款,也是陳淑成的意愿,陳想讓雷占國作個見證。

  顯然,將雷占國認定為與被害人利益對立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人,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五)雷占國主觀上沒有幫助史軍利敲詐勒索的故意。一審判決認定其與史軍利“伙同”勒索陳淑成財物,并將其認定為史軍利敲詐勒索的共犯,系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史軍利伙同雷占國”,“以阻礙施工的方式”向被害人陳淑成、唐慶友勒索人民幣1400萬元。但如前所述,在卷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雷占國與史軍利存在勒索陳淑成、唐慶友財物的合意;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雷占國單獨或伙同史軍利實施過任何恐嚇、威脅、要挾被害人陳淑成、唐慶友的行為;更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雷占國有獲取或試圖獲取陳淑成、唐慶友的任何財物。相反,在卷證據證實,雷占國始終是根據被害人陳淑成的請托,按照被害人陳淑成的意愿,為陳淑成提供幫助。因此,一審判決關于“被告人史軍利伙同雷占國”,“以阻礙施工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陳淑成、唐慶友財物的認定,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關于“被告人史軍利與雷占國在實施敲詐勒索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史軍利系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實施者和獲利者”,實際上是說史軍利是敲詐勒索的主犯。但對雷占國在法院認定的“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是什么地位,一審判決卻未作認定。這實際是表明,一審法院根本無法將雷占國認定為史軍利敲詐勒索的從犯,因為雷占國與史軍利根本沒有共同的犯意,也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不存在主從犯之分。

  一審判決將雷占國認定為史軍利敲詐勒索犯罪共犯的理由是,“被害人陳淑成在遭遇史軍利指派人員阻攔施工后,曾托某某找雷占國幫忙說情解決此事,雷占國在明知史軍利系無理阻攔施工的情況下,向A表示說:‘那得看某某是什么意思了。’言下之意,無非就是陳淑成得交付錢財才有解決此事的可能。雷占國身為公安干警,顯然明知史軍利這一行為屬于敲詐勒索,不僅不予制止,反而積極參與其中,使得史軍利的敲詐勒索行為得逞,并將陳淑成、唐慶友被迫交付之錢財轉交史軍利”。——這一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1.雷占國不明知史軍利實施了“無理阻工”等敲詐行為

  陳淑成的陳述證實,其沒有告知過雷占國停工的事,而且其懷疑村民阻工是史軍利指使的,問過史軍利,史也沒有承認;雷占國將雙方約到一起商談時,雷占國是否在場,雖然陳淑成與雷占國均有不同說法,但無論雷占國是否在場,因雙方商談的內容是工程怎么干,陳淑成愿意給錢究竟給多少,并不涉及是否阻工的問題。一審判決引述的雷占國2020年5月19日、6月18日的供述,雖然有提到史軍利以阻攔施工的方式迫使陳淑成同意史的條件,獲取巨額利益,但這兩份供述與判決書引述的2020年5月16日的供述關于“至于陳淑成為何要跟史軍利分工程,后來又給史軍利錢,具體情況其不清楚,他們之前在市政談過(這是史軍利告訴其的),但具體怎么談的其也不清楚”的內容,是矛盾的。而且,雷占國從2019年至2020年期間做過很多訊問筆錄,其他筆錄中并未作這樣的供述,而是明確表示不知道停工的事,史軍利沒給其說過,陳淑成也沒給其說過。陳淑成的陳述也證實,其沒有給雷占國說過停工的事。

  至于一審判決關于雷占國“向A表示說:‘那得看陳淑成是什么意思了。’言下之意,無非就是陳淑成得交付錢財才有解決此事的可能”的認定,這只是A一個人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而且,A在接受辯護人調查時,已否定該說法,稱自己在接受訊問時并沒有說過那樣的話,是訊問人員加進去的。即使不考慮A接受辯護人調查時對其在公安機關所作“證詞”的否定,“那得看陳淑成是什么意思了”的“言下之意”,只是A的猜測,并不能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更不等于案件事實。實際上,“那得看陳淑成是什么意思了”,也可以理解為,在A給雷占國說讓幫助陳淑成說和的情況下,雷占國還得看陳淑成的真實想法,是不是需要其幫助以及具體怎么幫忙。

  2.雷占國幫助陳淑成說和及轉交錢款,并非對史軍利敲詐勒索的幫助,也不是史軍利敲詐勒索得逞的原因

  雷占國的多份供述筆錄與陳淑成多份陳述筆錄都有提到,案涉工程的甲方是市政管委,分管拆遷的市政管委領導都曾把雙方叫到一起商談過而沒有談成。在陳淑成找雷幫助后,雷向史軍利了解情況,又被告知市政的領導曾給史軍利說過無論誰中標工程都要與史軍利好好談。而雷占國在二審庭審中提到,其父親、哥哥都是搞工程的,因而其對涉及村組的工程施工,需要爭取村干部支持才能順利進行的“潛規則”,無疑會有所了解。因此,雷占國在接受陳淑成請托,謀求八里莊村書記史軍利的支持時,只可能把這視為是陳淑成進行道路工程施工的需要,而不可能把這當成是史軍利對陳淑成的敲詐勒索。正像雷占國在監委調查期間及公安偵查的前兩份訊問筆錄提到的那樣,其認為陳淑成與史軍利之間是按照合作來談的。

  從雷占國的角度,其完全有理由認為陳淑成只是在按照“潛規則”辦事,而不是被敲詐勒索,否則陳淑成應該選擇報案,而不是托人說和,與加害人討價還價。

  陳淑成請托雷占國提供幫助之前,已請托過耿某、鄒某幫助協調與史軍利見面商談。而陳淑成與史軍利在市政重大辦商談的,就是陳淑成給史軍利錢的問題(見證人A接受辯護人調查所作證言)。陳淑成是在兩次與史軍利商談未達到目的的情況下,才請托雷占國幫助協商雙方進行商談的。因此,即使雷占國不幫助陳淑成協調與史軍利見面商談,陳淑成也會找其他人幫助協調與史軍利見面商談,或者不需要任何人協調而直接找史軍利商談,并最終就給付史軍利一定錢款或給予史軍利工程,與史軍利達成一致。而沒有與史軍利關系不錯的雷占國說情砍價,陳淑成可能付出的代價會更大。

  至于陳淑成與史軍利達成一致后,籌集錢款,通過雷占國轉交史軍利,這本身也是雷占國受陳淑成請托,幫助陳淑成解決給付史軍利約定錢款的見證問題。對于陳淑成準備給付史軍利的錢款,即使雷占國不幫陳淑成轉交,陳淑成也會自己交付或通過其他人轉交。

  因此,雷占國的參與并不是史軍利敲詐勒索得逞的原因。

  3.雷占國協調史軍利與陳淑成見面商談,與其法定職責無關,且并非受史軍利所托或者指使,與史軍利也沒有敲詐陳淑成的合意

  雖然雷占國身為公安干警,但其面對的不是陳淑成的報警,而是熟人、朋友之間的民事協調請托,而且陳淑成找雷占國幫助協調,是因為雷占國與其“沾點親”,其叫雷占國為“小伯伯”,而雷占國又與史軍利關系不錯,而不是因為雷占國是公安干警,其需要通過公安機關解決雙方的爭議。

  雷占國接受陳淑成請托參與協調解決問題,并非史軍利所托或指使。這是確定的事實。雷占國接受被害人陳淑成請托前或者接受請托后,均沒有與史軍利合計過如何向陳淑成要錢的事,這也是無庸置疑的。而雷占國應陳淑成請托參與解決的問題,是陳淑成希望解決的問題,服務的是陳淑成的利益,而不是史軍利的利益。

  在陳淑成與唐慶友是通過圍標中標的道路工程,陳淑成自身存在串通投標違法犯罪,其施工又受到史軍利派人阻工,可能延誤工期的情況下,陳淑成通過他人協調,與史軍利商談,而不是告史軍利敲詐勒索,這無疑是權衡利弊后,作出的符合其利益最大化的選擇。根據常情常理,即或雷占國知道史軍利在敲詐陳淑成,而受陳淑成請托幫助協調的雷占國,也只能從陳淑成利益角度去考慮,按照陳淑成的意愿去幫助陳淑成實現其與史軍利商談的目的,而不能要求雷占國違背陳淑成的意愿去制止雙方商談,阻礙陳淑成與史軍利就施工的問題達成一致。

  4.一審判決以雷占國身為公安干警,責難其明知史軍利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不僅不予制止,反而積極參與其中,使得史軍利的敲詐勒索行為得逞,對雷占國來說,完全是強人所難

  在卷證據證實,史軍利系陳淑成中標道路工程涉及的某村書記。盡管公安機關在對一些證人的詢問中問到工程施工需要進場而被村里“切活”、“切錢”的事情是否多發、行業內是否存在此類潛規則時,搞工程的證人及村干部都予否認,但陳淑成在中標道路工程后,為了道路工程順利施工,已找過另外兩個村的書記,尋求幫助協調解決與村民沖突——這一事實表明,道路工程要順利施工,得到村干部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幫助陳淑成約史軍利與陳淑成見面交談的鄒某,對史軍利所說的無論誰中標都得找史軍利談,無疑也說明了村書記在道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

  任何稍有社會經驗的人都知道,陳淑成找村書記協調解決施工中與村民的糾紛,尋求史軍利這樣的村干部的支持,不會讓人白幫忙。本身也是搞工程的證人A在接受辯護人調查時也證實,在工程施工中,百分之百的要給村干部錢或者給工程,讓人賺點錢,“就是國企央企,也得給當地村委會賺錢的活兒干“,”讓法官來施工,也得拿錢”,這種工程,拿錢給村干部,也是為了得到支持。

  作為基層派出所民警、派出所副所長的雷占國,本身也在基層生活,其父親及哥哥、朋友A、史軍利等人,都是搞工程的,其無疑會非常清楚,搞工程施工會有些潛規則。不按照這些潛規則辦事,就不能順利施工。對這種人們長期奉行的潛規則,雷占國不可能去打破它。在“沾親”的陳淑成請托雷占國幫助協調,而不是報警稱受到敲詐勒索,且在陳淑成與史軍利之間的爭議僅僅是給錢多少的情況下,雷占國利用與史軍利的關系,為陳淑成求情,幫助陳淑成砍價,是完全正常的。而讓雷占國去制止史軍利向陳淑成要錢,則完全是強人所難。

  5.一審判決混淆了玩忽職守罪與敲詐勒索罪共犯的入罪要件

  一審判決關于“雷占國身為公安干警,顯然明知史軍利這一行為屬于敲詐勒索,不僅不予制止,反而積極參與其中,使得史軍利的敲詐勒索行為得逞,并將陳淑成、唐慶友被迫交付之錢財轉交史軍利”的認定,實際上是說雷占國身為公安干警,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陳淑成、唐慶友遭受了財產損失。在此意義上說,一審判決與其認定雷占國是敲詐勒索,不如認定雷占國是玩忽職守。畢竟,所謂雷占國“積極參與其中”并不是參與史軍利對陳淑成敲詐勒索,而是為了陳淑成的利益,參與陳淑成與史軍利的商談,參與陳淑成向史軍利交付財物。

  當然,公安干警本身也是公民,也有市民生活,并不是時刻都在履行職務。只有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才可能構成玩忽職守。而雷占國在本案中的行為,與其職務完全無關,并不構成玩忽職守。

  總之,雷占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一審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雷占國案中,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一審法院對雷占國的追訴,在程序上都存在重大違法。尤其是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已經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判。

  (一)審判程序嚴重違法

  1.管轄違法

  雷占國與同案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地都在延慶,被告人居住地也在延慶,海淀法院對雷占國案根本沒有管轄權。即使上級法院有指定管轄,也是錯誤的,因為本案并不屬于管轄不明或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而需要指定管轄的情形。

  2.違反審判公開原則

  據雷占國親屬反映,在一審開庭時,雷占國親屬七八人去法庭,準備旁聽庭審,但一個都未被允許進入法庭旁聽。也沒有其他公民進入法庭旁聽雷占國案庭審。二審庭審中,雷占國也證實,一審開庭沒有任何人旁聽。這表明,不僅雷占國的親屬,同案被告人的親屬,及其他公民,均未能進入法庭旁聽庭審。這明顯違背了審判公開原則。

  3.在庭審中剝奪被告人的辯解權

  一審庭審筆錄顯示,一審庭審中,在公訴人宣講起訴書后,審判長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內容有無異議?”時,被控敲詐勒索和職務侵占兩項犯罪的史軍利表示“對兩個罪名和兩個事實都有意見”,被控敲詐勒索犯罪的雷占國表示“我不構成敲詐勒索”。在此情況下,公訴人、辯護人及法庭都應該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和發問,聽取被告人史軍利對“有意見”的罪名和事實的辯解,以及雷占國“不構成敲詐勒索”的辯解理由。然而,法庭并未繼續問史軍利和雷占國對起訴指控內容的具體辯解,也未征詢辯護人是否對被告人有發問,只征詢公訴人是否有需要訊問,在公訴人表示“沒有”需要訊問后,就宣布開始進行舉證、質證。這實際上是對被告人辯解權利的剝奪!

  在一審庭審中,在公訴人宣讀證人陳某的證言后,法庭問及被告人“有無意見”時,史軍利表示“不屬實”,雷占國表示“有。與事實不符,說我跟他交流不符”。隨后,審判長連續訊問了雷占國幾個問題。應該說,這樣的訊問,都是應該在法庭調查的訊問、發問環節進行的工作,而且,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依法應該分別進行。

  (二)偵查及審查起訴程序違法

  1.對雷占國未立案而偵查

  經查全部案卷材料,辯護人發現,公安機關對雷占國涉嫌敲詐勒索案,并無立案手續,而是在監察委對雷占國進行留置調查,證實雷占國沒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以雷占國涉嫌敲詐勒索,直接將雷占國的問題移送公安機關與史軍利并案處理的。但在卷的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此前只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史軍利有立案,而沒有對雷占國立案。

  2.管轄違法

  雷占國與史軍利被指涉嫌敲詐勒索案的犯罪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都在延慶,案件依法應由延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轄。雷占國涉嫌敲詐勒索案件,由順義區公安局偵查,海淀區檢察院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海淀區法院一審審理,讓人莫名所以。

  3.取證程序違法

  從在卷證據材料顯示,雷占國從監察調查至公安偵查整個過程中,辦案人員對其作過幾十次訊問筆錄,涉及陳淑成給史軍利錢的訊問筆錄,有近二十份。這些訊問筆錄,除了根據陳淑成的請托幫助陳協調、聯系史軍利與陳淑成見面商談、商談陷入僵局后又根據陳淑成的救助為陳淑成向史軍利說情砍價,陳淑成與史軍利商談達成一致后根據陳淑成的請求將錢款轉交史軍利、自己沒有從中獲利,等等內容前后基本一致外,對于陳淑成被阻工是否知情,及對史軍利及雷占國在整個事件中行為性質的認識,雷占國從接受監委調查期間,到案件由監委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前兩天訊問,與之后偵查機關的訊問,說法存在顯著的變化。

  關于對陳淑成被阻工是否知情的問題,雷占國在2019年11月28日、12月13日、12月26日的訊問筆錄,及2020年1月8日、1月21日、2月17日,以及案件從監察移送公安機關后的2020年5月16日、5月17日的訊問筆錄中,都辯解稱不知情,或未供認知情。但從2020年5月18日起,雷占國的訊問筆錄就出現了顛覆性的變化,在5月18日的訊問筆錄中,雷占國稱“記得在他們談判之前”史某某跟其“說過‘娘了個逼的大成要不把這事說機密就別想開工‘,表達的意思是’陳淑成要是不滿足他的要求,不會讓他順利施工(原話記不清了)”,還稱陳淑成被抓之后,史某某在聊天中與其說他“阻攔過陳淑成的工程”。

  關于對史軍利及自己行為的性質,雷占國在2019年11月28日、12月13日的訊問筆錄中,均辯稱“當時認為他們就是合作關系”,與其職務、職責沒有關系,“沒想到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在2019年12月26日的訊問筆錄中,雷占國雖然仍然稱史軍利和陳淑成“是按照合作方式去談的”,由史軍利負責協調施工過程中遇到的麻煩,陳淑成負責道路施工,但卻表示“知道史軍利跟陳淑成要錢的事是違法犯罪,至于構成什么罪名我不清楚”;并表示自己“做錯了”;而2020年1月8日的訊問筆錄中,雷占國的說法則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稱史軍利“作為村書記收了別人的錢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自己參與這件事 “做錯了”,“被人利用了”,“怪自己堅持不住原則”。

  雷占國在2020年1月21日的訊問筆錄中對史軍利和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則又有一定變化,表示陳淑成和唐慶友給史軍利的錢是非公人員行賄的錢,陳淑成、唐慶友是行賄人,自己在這個事件中參與了,但和自己職務沒有關系,他們倆都不是自己的管理對象,自己“一分錢都沒有拿過,就是白幫忙”;在2020年2月17日的訊問筆錄中,雷占國對史軍利及自己行為性質的說法也沒有變化,只是說明自己參與這件事的原因是陳淑成與其“沾點親”,叫其“小伯伯”,稱這件事與其工作沒有關系,“就算朋友之間幫忙”

  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的訊問筆錄中,雷占國除了改變之前對陳淑成被阻工不知情的說法,稱“記得在他們談判之前”史某某跟其“說過‘娘了個逼的大成要不把這事說機密就別想開工’,表達的意思是’陳淑成要是不滿足他的要求,不會讓他順利施工(原話記不清了)”,還稱陳淑成給史軍利錢“心里肯定是不愿意的”;“如果不給史軍利錢他就不能開工,影響工期。如果不能按期完工,陳淑成會有很大的經濟損失”。對于史軍利及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雷占國的說法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稱史軍利向陳淑成要錢的行為是“敲詐勒索”;對偵查人員關于“你明知史軍利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為何還要幫助其收取錢財?”這一明顯不當(“明知史軍利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這一事實,是偵查人員假定的)的訊問問題,雷占國也沒有指出,而是表示自己“當時就是顧忌朋友面子,沒好意思推脫”,并表示“現在知道錯了,愿意配合調查工作,希望能從輕處理”。

  在5月19日的訊問筆錄中,雷占國更是強化了自己的責任,稱“明知史軍利的行為是敲詐勒索行為還幫他收錢并轉交,是違法行為”“作為人民警察”其“更不應該這樣做”,其“知道錯了,請求從輕處理”。2020年5月19日之后的多次訊問筆錄,雷占國的說法,與5月18日、19日的訊問筆錄,沒有根本變化。

  對其在公安偵查階段訊問筆錄內容的顛覆性變化,雷占國在二審庭審中解釋稱,其在監察委調查期間,都是如實交待的,案件轉到公安機關偵查后,偵查人員卻要求其改變在監察機關的供述,讓其不能像在監察機關那樣說,稱是領導要求的,并對其進行誘導。如此取證明顯違背了法律的要求!

  一審判決所引陳某三份證言,實際都是公安人員對陳某的訊問筆錄,其中2020年5月16日的兩份訊問筆錄,訊問時間分別是01:13-03:15;03:36-04:15.這實際上是通過剝奪陳某睡眠的方式進行取證。同時,陳某作為人大代表,公安機關5月16日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依法應該經過其所屬的人大常委會批準,但公安機關只在將陳某拘留后向人大常委會發了個告知函,而未履行報批手續,這實際上是對陳某的非法拘禁,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破壞!

  證人A在接受辯護人調查時證實,公安機關對其所做訊問筆錄中,有的沒說的內容“也加進去”,因為其牽扯到其他案件,“不可能計較這些一句兩句的,也沒用”;筆錄中關于“我第一次跟雷占國說了這個事之后,雷占國沒答應,只說:‘得看陳淑成是什么意思了’,雷的意思就是說得看陳淑成愿意給史軍利多少錢”的內容,就是偵查人員加上去的,其根本沒說過這樣的話

  (三)對雷占國的追訴,明顯存在欲加之罪

  一審判決作為證據引證的《昌平區監察委關于辦理延慶鎮派出所原副所長雷占國案件調查情況的說明》稱,雷占國案是市公安局“6.19”專案組在偵辦延慶區陳淑成、唐慶友等人串通招投標犯罪團伙案過程中,發現史軍利與雷占國涉嫌敲詐勒索陳淑成、唐慶友,而由市政法委協調將雷占國的問題由監察機關辦理,并對雷占國進行留置調查的。監察機關對雷占國留置調查六個月后,發現雷占國不構成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才解除對雷占國的留置措施,并由市監委協調,將雷占國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與史軍利的案件并案處理,而由順義區公安局對雷占國采取了拘留措施。

  根據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敲詐勒索罪并不屬于監察機關管轄,市公安局“6.19”發現史軍利與雷占國涉嫌敲詐勒索,卻通過市政法委協調將雷占國由監察機關留置調查,是想當然地認為雷占國必然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這明顯是對雷占國搞欲加之罪。實際上,從雷占國被留置調查之前,公安機關通過訊問陳淑成,已經證實雷占國在陳淑成被敲詐勒索的案件中,是在根據陳淑成的請求向陳淑成提供幫助,根本不可能構成陳淑成被敲詐勒索的施害人,僅僅是因為雷占國與史軍利關系不錯,并幫被害人陳淑成向史軍利說過情,就想對雷占國進行懲罰,敲詐勒索罪名不行,就由監察委搞職務犯罪。結果,職務犯罪搞不成,將雷占國留置了半年的監察機關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最終還是給雷占國搞了個敲詐勒索罪。這明顯還是對雷占國的欲加之罪!

        在二審開庭前,盡管辯護人向法庭提出了通知證人出庭、調取訊問、詢問錄音錄像的申請,而承辦法官在庭前就明確告知我們不通知證人出庭,也不調取訊問、詢問錄音錄像(此前我曾辦過一個同一偵查機關辦理的小案子,偵查機關不僅對犯罪嫌疑人有訊問錄音錄像,對證人的詢問也有錄音錄像)。雖然在庭審中,審判長按照“程序”,詢問了上訴人和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是否調取新的證據,但在辯護人告知庭前就已提出申請,但承辦法官表示告知辯護人不通知證人出庭,也不調取訊問、詢問錄音錄像的情況后,便不了了之。

  在開庭結束與檢察人員的交流中,兩位辯護人表示對雷占國的追訴搞過頭了,如果實在不想放過雷占國,人都關四年多了,哪怕換個罪名,比如玩忽職守什么的,判他兩三年,當事人及家屬反應也不會像現在這樣強烈,檢察人員卻告訴兩位辯護人(也有律師助理在場):這是政法委定的,他們也沒辦法。

  綜上,雷占國案一審判決判雷占國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審判程序嚴重違法。除非改判無罪,二審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以上辯護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雷占國的二審辯護人 :周澤律師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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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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