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無罪刑事上訴狀)
發表時間:2022-04-05 10:56: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63次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張王李,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學學歷,**省**縣人,現住***省***市***區***街***號。
上訴人因涉嫌盜竊罪一案,不服***省***市***區人民法院(***)蘇***刑初***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省***市***區人民法院(***)蘇***刑初***號刑事判決書。
二、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
張王李在接聽電話的狀態下收拾衣物,不慎將包帶走。
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張王李不存在盜竊行為,其行為是拾得遺失物。
二、張王李不存在故意,通話記錄及監控顯示正處于視頻聊天中。
三、涉案財物性質認定錯誤,長達三個多小時,包處于無人控制的狀態下。
四、數額認定錯誤,從未打開包,從何認定19800元的盜竊金額。
五、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異常跡象?公司高管年薪豐厚,盜竊不知內有何物的包?
六、涉案現場不存在秘密,大堂休息區,人員流動頻繁,涉案財物被遺忘在現場。
證據
一、一審遺漏被告人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有利證據
被告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張王李在收拾衣物的過程中處于語音聊天狀態。其獲取財物過程是無意的,不存在主觀故意。被告人的案件自述,清楚表明了“我撿到了個包”不存在盜竊的故意。
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不得采信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刑訴法解釋96條)
1.客觀方面的證據
(1)身份供述虛假,與客觀事實不符。
(2)“作案工具”供述矛盾。
(3)“作案方法”證據矛盾。
(4)“作案場所”矛盾,F場勘驗筆錄、現場視頻證據證明現場是一個面積60-70平方米大小的公共休息區,與秘密竊取相矛盾。
2.主觀方面的證據
(1)盜竊動機證據矛盾。證據卷第****頁“一時起了貪念”與案件自述中“我撿到了個包”以及拎包未開,現金未動的事實相矛盾。
(2)第**頁搜查筆錄“搜出”與案件自述“我一直沒動過,我自己開后備箱拿出來給警察”相矛盾。
三、刑訊逼供,不應當采信庭前的供述和辯解
1. ****年**月**日**區人民檢察院詢問筆錄第**頁、**月**日案件自述、**年**月**日法院庭審筆錄第**頁、**年**月**日法院庭審筆錄**頁、第**頁明確提出存在刑訊逼供。
2.被告人**年**月**日在沒有簽署《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的情況下于上坊派出所接受訊問。
3. **年**月**日**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違反《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第17條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刻錄光盤保存或者利用磁盤等存儲設備存儲規定,其間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不應采信。
四、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證據
清點筆錄、扣押文書、發還清單證明被告人被采取措施之前從未打開拎包,沒有轉移藏匿拎包,甚至連是否存在現金都不知道。
五、不存在盜竊的故意的證據
法理
一、被告人不存在故意
被告人當時正處于通話狀態,并沒有意識到包處于衣服的下方。被告人也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在過失狀態下獲得包,之后也并沒有打開包取得包中******元現金。
二、本案不滿足盜竊的客觀要件
大堂休息區人員流動頻繁,涉案財物無人控制,不存在秘密,況且被告人僅是拾得遺失物。
三、本案不存在盜竊的客體
結合報案人的筆錄及現場環境,涉案財物在無人控制的狀態下長達三個小時,明顯屬于遺失物。
張王李拾得遺失物,自始沒有打開,后主動交給民警,正是當代拾金不昧的典型。而如今一審認定其構成盜竊罪,其根本原因乃是“客觀歸罪原則”的錯誤解讀。將主觀上的拾金不昧錯誤地解讀為主觀惡意,行為卑劣的盜竊,只注重客觀而真正忽視了主觀的重要性。
彭宇案糾纏而成的心結,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會,潛伏于人心,順勢應景不時發作,既是道德滑坡的標志,還是諸多缺德行為的遮羞布和擋箭牌,之所以冷漠,實在是對事實人情權衡之后做所的無奈抉擇。如今社會的冷漠,在本質上于法律有莫大關系。高尚的品格只有在公正法律的光輝之下才能深入人心。不要讓張王李成為下一個彭宇,更不能讓拾金不昧的崇高品格泯滅于世。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還張王李清白,給社會一點勇氣!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王李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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