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非法拘禁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3: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6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非法拘禁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二級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級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有虐待情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為強迫他人加入傳銷、邪教等非法組織或者在實施傳銷、傳播邪教或迷信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非法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或利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5)為強迫他人加入傳銷、邪教等非法組織或者在實施傳銷、傳播邪教或迷信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
(6)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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