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妨害公務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27: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9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妨害公務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3年江蘇省妨害公務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造成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造成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造成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滿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3)采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6.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煽動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采用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妨害公務致一人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4)妨害公務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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