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發表時間:2022-11-11 18:50: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掛牌督辦案件辦理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結合全省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全省有關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第三條 以下案件可以進行掛牌督辦:
。ㄒ唬┲卮蟀讣V饕侵干姘附痤~特別巨大、涉案人數眾多或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案件;
(二)敏感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可能擾亂公共秩序、造成群體性事件或引發民族、宗教矛盾的案件;
。ㄈ┮呻y復雜案件。主要是指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及法律適用等方面有較大爭議的案件;
。ㄋ模┯兄卮笊鐣绊懙陌讣。主要是指被境外媒體、省級以上媒體、重要門戶網站、大型新聞時政平臺或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報道,被實際點擊、瀏覽次數達到10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案件;
(五)久拖不決的涉檢纏鬧訪案件;
(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重大國有資產流失等后果的公益訴訟案件;
。ㄆ撸┢渌枰睫k的案件。
第四條 省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省級以上有關領導批示、省有關單位商請、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以及本院相關業務部門建議,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第五條 對國家和省有關單位已經掛牌督辦的案件,承辦地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知曉后當日層報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視情決定同步掛牌督辦。
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掛牌督辦的案件,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專門發文落實,履行好對下指導、督促職責,不需重復掛牌督辦。
第六條 對擬掛牌督辦的案件,由省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報分管檢察長審核后,提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以省人民檢察院名義下發掛牌督辦通知。
對省有關單位內設機構提請與省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聯合掛牌或聯合督辦的,由省人民檢察院有關內設機構報分管檢察長審核決定。
第七條 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指定專門辦案組,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案件。
第八條 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層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遇有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應當及時請示處理意見。
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總結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情況,提出下一步督辦要求,向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報告;遇有特別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應當提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 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掛牌督辦案件對下指導工作,建立工作臺賬,分析進展情況,研究提出指導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電話督辦、發函催辦、直接派員參與、指定異地管轄等措施,推動案件順利辦結。
第十條 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擬作結案處理的,應當層報省人民檢察院批準確認。
第十一條 對掛牌督辦案件辦理進度快、辦案效果好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掛牌督辦案件辦理工作推進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追究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和有關領導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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