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
發表時間:2022-01-18 11:39: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
自《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試行)》實施以來,進一步提升了規范化辦案水平,收到了較好的執法效果。但隨著最高院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省高院討論紀要、新的計考辦法等政策制度的相繼出臺,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已經不相適應或需要完善。為此,省局在多次調研討論和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出臺了《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監所認真組織學習,全面理解條款內容,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
2018年9月11日
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提請減刑假釋工作,促進公平正義,提高監獄執法公信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和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監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提請減刑假釋擇優呈報,是指監獄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根據考核結果排序情況,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現實改造表現、服刑刑期、財產性判項履行等因素,確定擬呈報減刑假釋的罪犯。
第三條擇優呈報應當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結合,獎勵排序和綜合考量相結合,集體研究和逐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監區在監獄分配的減刑假釋總名額內,原則上按照以下類別罪犯在所有符合法定條件罪犯中占有的權重,確定相應的減刑假釋名額。
(1)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2)被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的罪犯;
對判決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滿二年、減刑后剩余刑期不滿二年的罪犯可以分別單獨排序,確定分配名額。
某一類罪犯數不足以按比例分配的,可以與相鄰其他類別合并,確定分配名額。
第五條非集中關押的老病殘罪犯由監獄單獨切塊考核,分配相應的減刑假釋名額。
第六條監區對罪犯考核周期內獲得的表揚,按照表揚數量進行排序。罪犯有立功獎勵的,一個立功折算兩個表揚。
第七條監區對符合條件的罪犯,按照其所獲表揚數量確定排名順序,以各類別名額的1.5倍確定候選名單,不足1.5倍的按照實際倍數確定候選名單,并予以公示,同時組織罪犯開展評議。
第八條確定候選名單后,監區應當組織民警根據同一類別中罪犯獲得表揚數量的多少進行集體評議,確定呈報減刑或假釋的罪犯。
在表揚數量相同情況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依次排序。
(1)呈報假釋的優先。
(2)提請減刑假釋考核期內扣分少的優先。
(3)提請減刑假釋考核截止日前一年內月均考核得分多的優先;計考時間不足一年的,以實際考核月份計算月均考核分;以上均不含專項加分。
(4)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的優先。
第九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請減刑假釋,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除外:
(1)本次提請減刑假釋計分考核截止日前六個月內有2個月教育改造或者勞動改造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礎分60%的,或者有一個月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考核得分均低于其基礎分60%的。以上均不含專項加分。老病殘罪犯和正常因病住院罪犯可以酌情予以放寬。
(2)減刑假釋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期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罪犯,未獲得一個表揚的;減刑假釋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期為一年六個月的罪犯,未獲得二個表揚的;減刑假釋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期為兩年的罪犯,未獲得三個表揚的;減刑假釋起始時間為三年的罪犯,未獲得四個表揚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未獲得六個表揚的;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未獲得八個表揚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含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所獲表揚。
對老病殘罪犯,以及對因漏罪被提回重審,且漏罪系主動交代包括原審程序中已主動交代但未經處理的罪犯,可以酌情放寬。
(3)因涉嫌獄內又犯罪或有漏罪正處于審查期間的。
第十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因違規受到短期管控、警告或記過、禁閉的,視違規情形對其減刑假釋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期分別延長1—3個月,4—6個月,7—9個月。
受到兩次以上懲處的,應當對每個懲處對應的期限予以累加,累加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在法定考核期期滿之后受到懲處的,延長期限應當以懲處審批或解除時間為起算時間。
第十一條呈報期間因違規受到短期管控及警告、記過、禁閉處理以及有其他嚴重違反監規紀律情形的,應當撤銷呈報資格。
第十二條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社會關系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其減刑假釋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期應當延長六個月;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其減刑假釋起始時間或者間隔期應當延長一年;在法定考核期期滿之后有以上情形的,延長期限應當以查證屬實的時間為起算時間。
第十三條監區應當將擇優入選后擬呈報減刑或假釋的罪犯名單在本監區內進行公示。罪犯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復核。復核后重新考核排序的,應當在監區研究時說明理由,附上會議記錄。公示、復核的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監獄應當對監區擇優呈報工作進行指導和同步監督檢查。省局每年對監獄擇優呈報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試行)》(蘇獄刑[20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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