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5:05: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體
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所謂生產經營,是指一切生產、流通、交換、分配環節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行為。①就其范圍而言,包括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商業等。就其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私營的、外資的、個體的等。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方面
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手段:
(一)毀壞機器設備
毀壞機器設備的手段,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毀壞既包括徹底毀壞,也包括使其暫時無法正常使用。
(二)殘害耕畜
殘害耕畜是農村地區實施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經常使用的手段,但隨著農業機械化水平日益提高,使用這種手段的案件日益減少。
(三)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破壞生產經營的方法,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如破壞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體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方面
破壞生產經營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并且必須是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泄憤報復”比較好理解,“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憎恨、厭惡、不滿等。例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生沖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刑法》第276條規定的“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實際指的不是犯罪目的而是犯罪動機。①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因而筆者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目的”的認定并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
以上就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