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的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1-10 10:33: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脫逃罪的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脫逃罪的主觀方面
(一)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包含間接故意
關于本罪的罪過形式,學界一致認為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成立本罪,但究竟是哪種故意,人們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有觀點認為,本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但到底是直接故意,或是間接故意,還是兩種故意都有,未予詳述。另有觀點認為,本罪“主觀要件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脫逃行為會發生侵害國家羈押機能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可見,該觀點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還有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刑事律師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為行為人實施脫逃,其犯罪目的非常明確,而通常認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④,這就排除了間接故意構成本罪的可能。
(二)本罪的犯罪目的
1.本罪犯罪目的之內容。
關于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什么,學者的認識大同小異。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目的是為了逃避羈押或刑罰的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和刑罰的執行”。第三種觀點認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繼續被關押和改造”。第四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實施脫逃行為的目的在于逃避國家司法機關的羈押、管理,從而非法獲得人身自由”。第五種觀點認為,脫逃罪的目的是“逃避刑事追訴或勞動改造的行為”。
在刑事律師看來,上述第一、四種觀點是正確的;第二、三、五種觀點則略有不妥。第二種觀點不分主體的情況,而將本罪的目的一并概括為“逃避羈押和刑罰的執行”當然不當,因為就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說其脫逃的目的是逃避刑罰執行,似有“有罪推定”之嫌;第一種觀點在談及本罪的目的時,在“逃避羈押”與“刑罰的執行”之間用了一個“或”字則恰到好處,因為它恰當反映了主體情況不同而目的有別。第三種觀點不分主體情況之別而將本罪目的簡單地概括為“逃避繼續被關押和改造”也是錯誤的。比如,本罪的主體之一“依法被關押的罪犯”,除包括依法被判處自由刑、死緩的罪犯外,還包括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執行死刑前)的罪犯。這種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是不堪“改造”之徒,因此,其脫逃之目的不能被概括為逃避繼續“改造”。第五種觀點對脫逃目的內容的解釋也有不當,因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人在執行死刑前也是可能脫逃的,但其脫逃的目的不好說是逃避“刑事追訴”,更不好說是逃避“勞動改造”。
在進行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刑事律師將本罪之目的概括為:意圖逃避監管機關的羈押,非法獲得人身自由。這一概括對于脫逃罪的三種主體來說都是適用的。至于行為人脫逃的動機,則多種多樣,如為了實施報復、回家照顧父母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脫逃罪的成立。
2.關于本罪犯罪目的之擺脫羈押是否必須具有永久性的問題。
構成本罪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永久擺脫羈押的目的?這是一個較有爭議的問題。在此問題上,大致有以下幾種主張:
“有論者認為,只要犯罪分子故意地采用非法手段脫離司法機關的羈押控制、破壞正常的監管秩序,就應論以脫逃罪,而不論行為人是否具有永久脫逃的目的。
有論者認為,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永久逃避繼續羈押或勞動改造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暫時離開勞動場所,就不能構成本罪,只能以違反監規論處。
還有論者認為,應從脫逃在行為人主觀心理中所占據的地位人手,以脫逃是否為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還是僅僅是作為達到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為標準,將非永久地脫離監管的行為加以區分,從中劃分出部分行為作為犯罪論處。”
據《現代漢語詞典》解釋,脫逃是指“脫身逃走”;而逃走是指“逃跑”;逃跑又是指“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既然脫逃的本質意思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而趨樂避苦又是人的本性,因此,脫逃者主觀上應當具有“永久”逃離羈押監管以獲得人身自由的意圖才符合人性。有論者認為,過分強調“永久性”,必然會給司法機關認定行為人行為的性質帶來諸多的不便。意思是說,脫逃者可能以種種借口拒絕承認其具有逃避監押的“永久性”,從而給司法機關認定其行為的性質帶來困難。刑事律師認為,永久性是脫逃罪目的中固有的內涵,這一點是客觀的,至于如何證明其永久性則是另一個問題。口供固然是一種重要的證據材料,但刑事律師絕不能輕信甚至迷信口供;在無口供的情況下,只要有其他證據能證明行為人具有永久逃離之目的,刑事律師照樣可對其以脫逃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永久性”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角度講的,至于行為人客觀上脫離監控時間的長短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脫離了監管機關的監控范圍,哪怕剛一脫離監控即被抓獲,仍然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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