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8:06: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要件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進行正當的宗教活動的自由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其放棄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壞宗教活動等等。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
(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團體;強迫他人放棄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他人信仰某種宗教,加入某種宗教團體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2)封閉或破壞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寺廟、教堂等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是宗教教徒舉行正當的宗教活動所必需的,與宗教信仰自由密切關聯,有些少數民族甚至還把宗教寺廟等視作民族存在的象征。歷史上,對于藏族與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而言,寺廟不僅是宗教活動的場所,而且是民族文化的傳遞中心,有的喇嘛寺內保存著藏族豐富的歷史、文化等傳統資料。因而封閉或破壞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的行為,無疑會損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3)禁止或擾亂正當的宗教活動。每一種宗教都有自己的宗教活動,如天主教的彌撒、基督教的禮拜、佛教的法會、道教的道場、伊斯蘭教的禮拜和朝覲等。正是通過這些活動,使得宗教的信仰得以傳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堅定,宗教情感得以培養。因為在莊嚴、肅穆的宗教場所,通過神圣、完整的宗教禮儀和帶有神秘色彩的服飾、道具和音樂等,教徒們可以產生一種強烈的認同和歸屬感,并通過相互感染,把個人與宗教群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所以,沒有宗教活動,就不會有宗教信徒,宗教本身也就不會成為眾多的人所信奉的宗教。正因為如此,正當的宗教活動對宗教本身和教徒來說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禁止和擾亂這種活動勢必傷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4)對信仰宗教的公民進行威脅、打擊、迫害,后果嚴重的。例如:為了剝奪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教徒在政治上進行打擊和迫害,在經濟上進行非法制裁,以及進行人身威脅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5)非法撤銷合法的宗教組織,非法剝奪教職人員在各宗教團體的領導下履行宗教職務的權利,非法阻撓、禁止宗教刊物的發行或者勒令停辦宗教院校等。
現有的愛國宗教組織,無論是全國性的、省級的或是縣級的,這些組織的職責是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安排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教務。所以,非法撤銷合法的宗教組織,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另外,宗教院校、宗教刊物、職業宗教人員對信教公民的精神生活均有重要影響,因此,對它們的非法干涉亦即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p#分頁標題#e#
(6)以語言、文字、圖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團體的行為,也可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例如:出版社、報紙、雜志等新聞出版機關中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毀損宗教或宗教團體的內容而予以出版發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等。
(7)其他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的手段惡劣或危害后果嚴重。手段惡劣通常是指行為人以下列手段,達到其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的情形:(1)以暴力對公民身體進行強制、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2)以脅迫的方式,通過精神上的強制,逼迫公民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3)用言語、傳單、標語等傳播手段對公民進行侮辱、攻擊、誹謗,使其名譽、人格受到損害;(4)使用砸、搶、燒等極具破壞性的方式毀壞與宗教有關的場所和設施的;(5)其他可以產生與上述行為類似后果的手段。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題時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職權或個人身份所享有的聲望進行的,很容易傷害群眾的感情,往往政治上造成很大影響。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觸犯刑律的,除已成為犯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共犯意外,依照具體情況處理,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而故意非法予以剝奪。如果沒有故意,只是在客觀上造成了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結果,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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