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3: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及信譽。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郵政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保證公民的郵件、電報快速、準確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數郵政工作人員為了追逐個人的私利或出于其他卑劣的動機,竟不顧黨紀國法,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往往會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是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嚴重侵犯。其次,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侵犯了郵電通信部門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郵電通信的運作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同時,國家還應賠償公民因郵件、電報被私拆、隱匿或毀棄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郵政工作人員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是對國家郵電通信的侵害。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根據《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所謂電報,是指由電信網路傳遞的符號、文字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嚴重侵犯了國家郵電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直接破壞了郵電部門的工作秩序和信譽,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1.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所謂私自開拆,是指非法擅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封緘失效的行為,合法行為不在此限。所謂“封緘”是指使書信、電報、印刷品的內容從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裝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紙包扎上、郵包用線縫上等。私自開拆不以破壞封緘為必要,行為人私自開拆后是否閱讀信件內容或了解信件內容,或者私拆后再行封緘復原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撕毀、湮滅或拋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
構成本罪并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私拆、隱匿、毀棄三種形式,只要實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構成。如果兩種或三種行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2.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志。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不以本罪論。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營業、分揀、接發、押運、投遞等職務所賦予的職責條件,進行違背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之便,不僅包括郵電部門的領導者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活動的方便在內。在多數情況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三、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部門的干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屬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如果他們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本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竊取財物為目的,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則構成盜竊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明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己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明知這種行為會給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權利造成損害,甚至引起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破壞國家郵電事業的聲譽,妨害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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