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48: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勞動權益以及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制度。
過重的、長時間的和過于緊張的勞動,會對未成年工的生長發育造成影響。不良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也會損害未成年工的健康。因此,必須重視和加強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工作,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給予保護。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如《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2)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3)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法人、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構成其罪的主要是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而仍然予以雇用,并且讓其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處罰
根據本法第244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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