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20-11-25 20:40: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介紹賄賂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于行賄畫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為的雙方都有聯系,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匿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如果行為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系,為一方出訪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為人的極力摧恿、勸說、誘導等行為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實施介紹賄賂行為的,應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犯介紹賄賂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貫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八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迮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于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著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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