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6:25: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制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導致人民群眾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為了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修訂刑法,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刑法典。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歸納總稱。具體包括:(1)制式服裝,通常簡稱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規定式樣的服裝。我國人民警察現行制式服裝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單衣、大衣、襯衣等。制式服裝作為統一整體,還包括現行帽徽、領帶、銅色紐扣、領帶、領帶卡,等。非法生產制式服裝,指非法將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裝,不要求同時將服裝應附戴的徽章同時制造出來。非法生產制式服裝的原材料的,不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警用鞋類、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產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專用標志性,其行為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2)人民警察專用標志的范圍。廣義上講,制式服裝上的徽章、領花、紐扣等警服專用標志,也是人民警察專用標志。但從法條表述來看,人民警察專用標志應將制式服裝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屬狹義上而言。因此,我們認為專用標志應包括兩種:一是警銜標志。警銜標志雖佩帶在服裝上,但各級銜級的警察標志不一,而且警校學員一般沒有警銜,因而歸于狹義的專用標志。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修訂的《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8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由公安部負責制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志,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志相類似的標志。”二是車輛號牌、警燈、警用警報器等專用標志。車輛號牌,即指公安專用車輛的號牌。《關于嚴禁私自生產、銷售、用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和警服的通知》第2條規定:“除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以外,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私自生產、銷售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據公安部于1983年9月20日發布的《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規定》,警車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回轉式警燈。(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所指警用裝備僅限上述三種,非法制造、買賣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證件的、公安車輛駕駛證照的,如果觸犯其他犯罪,以相應的犯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睨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并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準生產警用裝備拘,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眵:(1)非指定和委托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2)雖是定點生產均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3)曾經被指定或委托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羽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件。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或者生眩、買賣警用裝備是非法的而仍予生產、買賣。動機一般是為了牟利,有的是為了實施乓他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F列。隋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00件以上的;(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旨合計10件以上的;(3)警棍50根以上的;(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丑標志單種或者合計100件以上的;(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6)非法經營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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