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0: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印_@是招搖撞騙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盡管行為人的招搖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招搖撞騙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二、客觀要件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
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于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招搖撞騙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
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通俗地講就是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神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并存在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積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雪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雪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的,即兩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系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乓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三、主體要件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茈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招搖撞騙罪。
四、主觀要件
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起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等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了。例如}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E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口,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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