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客體
發表時間:2017-11-07 15:10: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客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以及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是公司設立或公司、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的重要書面文件,便于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以及投資者對其投資價值的正確估量。
一般來說,有意參與公司設立并向公司投資的投資者(包括購買公司股票、債券而向公司進行投資的社會公眾),都希望自己的資金投入經營狀況好、效益高或者資本雄厚、發展勢頭好的公司、企業。因此,所有的投資者,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觀愿望之外,都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公司的經營效益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這就要求作為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公司,必須如實地讓投資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關情況,以便投資者自由選擇。正是如此,公司法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募集辦法等法定的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文件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對這些文件弄虛作假,欺瞞公眾,其后果不僅破壞了國家證券市場秩序,而且還會給投資者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對象是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根據有關公司法律的規定,正在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進一步擴大資本或者籌集資金,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或者債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達到一定規模、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經過批準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公司法》第85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據此,只要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不論是正在設立還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股說明書和認股書。所謂招股說明書是公司發起人募股申請時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86條規定,招股說明書除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外,還應載明以下內容:(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亦即所有公司發起人所認購股份的總額。根據《公司法》第84條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招股說明書應載明每一個發起人的股份數。(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它邑指每張股票上所載明的貨幣數額,認股人可以以此計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譽本數額及其在公司資本總額中所占的比例。(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它是指公司乏行無記名股票的全部數量。無記名股票是相對于記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規定,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發起人以及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它必須載明該吧構、發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記名。上述機構和人以外的人發行的股票即為無記名股票,它不記載有關持股人的名稱。(4)認股人的權叫和義務。(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其意義就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必須說明本次募股從什么時候開始,到什么時候結束,如果在見定的期限內沒有募足股份,認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認的股份。如果公司發行新股的,根據《公司法》第134條的規定,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并制作認股書。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發行新股的招股說明書應旨載明所募資金的使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發行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瑟繳納的方式等。
所謂認股書是認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認股書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的各類事項,并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方為有效。
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主要是針對公司、企業經申請批準發行公司、企業債券而工作的文件。《證券法》第16條明確規定,達到一定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公司法》第154條又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準機關批以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以下內容:(1)公司名稱;(2)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3)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頁;(4)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5)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債券擔保情況;(7)黃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凈資產額;(9)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10)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根據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擎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以上就是關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客體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