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41: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廣義上的票據,是泛指用于商品交易中的各種單據。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倉單、保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僅指依照法定要式簽發和流通的匯票、本票、支票這三種票據。我國票據法所調整的是狹義上的票據,即《票據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匯票、本票、支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支付作用。 (2)匯兌作用。(3)流通作用。(4)信用作用。(5)融資作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托付款關系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簽不符、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道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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