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05: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觀危害性具體表現在使國家喪失了部分股權,即喪失了被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那部分國有資產其原有價值與現有價自的差價所代表的那部分國有資產的股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制定了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產權登記制度、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產權收益監繳管理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以及通過清產核資核實企業資本金的制度等。這些制度對于切實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同時,也破壞了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因為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是建立在對國有資產評估中精評、漏評、低評的基礎上的,直接侵害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自行為。
1.違反國家規定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國有資產保護法規的規定。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為人為了謀取私利而做違反《公司法》及國有資產事情。
3.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
4.本罪是結果犯
行為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只有在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結果時,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只能使其承擔行政責任。這里的重大損失,是指因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而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無法挽回,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予及時制止或糾正,客觀上未發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則不能認定為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每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直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并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于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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