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02: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妊生損害。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乍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霞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書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這里“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177條規定的偽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種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對偽造的信用卡,有的是偽造者自己吏用進行詐騙活動,也有的是偽造者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給他人或者送給他人,由他人使用,進行詐騙活動。無論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對使用者來說,都屬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于詐騙行為。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根據發卡銀行陽信用卡種類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長時限的。對于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繼續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繼續使用而辦理換卡手續內,都應將過期的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或者發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扣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后即歸于作廢的信用卡。(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2)竊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發卡銀行信用卡賬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瀝下,經過銀行批準,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的透支,實質上是銀行晦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行消費,以后再由持卡人補足足金,并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國各發卡銀行一般均規定允許持卡人在一定限額內進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詐騙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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