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2: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抗稅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征稅的稅務人員。這里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于依法征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于走私罪、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1.抗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征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2.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借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2)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3)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并且具有通過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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