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客體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8: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客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的客體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因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以《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代表的一系列商標管理制度的實施。
對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刑法》第215條明確規定了是注冊商標標識,所以對于這一點刑法理論界認識基本一致,即指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包裝上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實體,如商標紙、商標識帶、商標標牌等。而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或經銷的商品或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在本罪的犯罪對象方面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就是馳名商標標識是否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馳名商標(Well - known Trade Mark),是指經法定機構認定的,具有很高的群眾知曉度、享有極高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具有長期使用性、強烈識別性、無形財產性和巨額價值性。馳名商標并不一定是注冊商標,對于馳名商標無淪本身是否注冊,都要給予同樣的保護。對于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標識進行非法制造和銷售非法制造的依本罪處罰沒有問題,對于相當一部分未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標識進行非法制造和銷售非法制造的行為,也應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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