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貪污賄賂犯罪辯護有訣竅!
發表時間:2018-03-16 23:41: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0次
在南京刑事律師的辯護生涯之中,貪污罪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罪名。南京刑事律師在貪污罪的辯護方面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經常有年輕律師在遇到問題時會向南京刑事律師求教。本律師告訴他們,在貪污犯罪辯護的時候,是具有一定的技巧的,必須將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結合起來。
在為貪污賄賂犯罪進行辯護的時候,要從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程序等角度,陳述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理由運輸,找出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在審理刑事偵查活動和審查起訴中的瑕疵和問題,對其舉證和法律適用有的放矢的進行反駁,從而動搖法官對職工的信賴基礎。
首先,是從案件主觀惡性入手,對于貪污賄賂犯罪而言,是被動受賄還是主動索賄,賄賂的數額,貪污受賄的次數等,以及貪污受賄的目的,是供自己揮霍享受,還是捐獻給貧困災區,或者給家人治病,都可以表明當事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也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是否構成自首,立功,坦白等綜合判定。有時候貪污賄賂的犯罪數額大,主觀惡性可能不大,貪污犯罪的數額小,但多次主動索賄,或者貪污用于個人揮霍享受,主觀惡性就較大。
其次,是針對行為的危害后果,如貪污賑災款項,導致災民得不到及時救助,使黨和政府的形象受到重大損害,或者負責公共衛生事務,其受賄行為導致不合格的藥品、食品等流入市場,這種行為即使犯罪的數額不很大,也構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在貪污賄賂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定罪量刑的主要關鍵。
第三,是針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審查其證據是否充分,是否互相印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如果律師,認為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該從否定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效果,以及公訴機關用以得出事實結論的推理邏輯入手,對事實和證據進行反駁,
最后,對偵查程序進行審查。一些偵查機關工作人員,由于法律素養不高的原因,可能在偵查或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比如訊問當事人、詢問證人、提取證據、勘驗現場,或者辨認嫌疑人等時候,都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從而導致所提供的證據存在錯誤,不能采用,甚至可以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最近南京刑事律師為一位前醫務人員進行辯護,他被指控犯有貪污罪,貪污相關醫療費用20余萬元。南京刑事律師利用了上述辯護策略,通過將有病人家屬等證人作證和醫院票據等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貪污的金額與只能通過醫院記錄票據的證明應收而未收、并無病人家屬證人證言也無法確定系何人貪污的金額分開,由于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工作不夠細致扎實,缺乏關鍵的證人證言等材料,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應該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被告人離異后罹患疾病,精神一直處于壓抑狀態,因此沉迷賭博罪中,為獲取賭資而鋌而走險,他歸案之后能夠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積極歸還贓款,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刻懺悔,沉痛反省,對其適用較輕,的刑罰可以體現我國刑法治病救人、寬嚴相濟的原則,有利于,實現對犯罪分子的改造。法院對南京刑事律師的辯護意見,基本予以采納,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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