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死刑辯護技巧
發表時間:2017-12-21 11:55: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0次南京刑事律師多年以來從事多種刑事犯罪的辯護工作,其中毒品案件占了相當一部分。國家刑法對于毒品犯罪的處罰力度是相當大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毒品犯罪的發案率年年上升,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不完全了解,毒品犯罪可謂占了死刑案件的“半壁江山”,是死刑辯護領域的重中之重。南京刑事律師對于毒品犯罪的不同形態、量刑情節和辯護要點做過全面深入研究,發現從共同犯罪的責任劃分領域為毒品犯罪進行辯護有著較好的效果。現將有關經驗進行介紹,供廣大讀者參考。
首先,如果毒品共同犯罪的販毒數量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主犯非常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但從犯基本上不會判處死刑。這一點是很好理解的,辯護律師通過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為從犯使其獲得較輕的處罰。但是,對于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參與較深、直接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的被告人,定為從犯有很大的難度。
其次,主犯的刑事責任并不都是一樣的,而是有所區別的。刑事責任的細致區分,可能帶來生與死的重大差別。主犯中的首犯,當然是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但是其他主犯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影響大小和相關的社會危害性,對其量處刑罰。我國嚴格執行嚴格限制死刑的原則,對于死刑的判處有著非常嚴格和細致的要求。在實務中,南京刑事律師觀察到這樣一個現象:如果不是社會危害特別嚴重、販運數量特別大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毒品共同犯罪,一般只判處一個死刑,至多判處兩個死刑。因此,是否被判處死刑,不完全取決于被告人本身販運毒品絕對數量的大小,更取決于其罪行相比于同案犯而言是更輕還是更重。而區分的具體因素有,犯意是誰先提出的?是否積極聯系上下家,發展運毒下線,擴大毒品網絡?是否出資,以及出資多少?是長期進行販毒活動,以販毒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還是偶爾參與一兩次販毒活動?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銷售提成或者分配利潤,還是只拿固定酬勞?這些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在販毒組織中的地位以及對販毒的共同犯罪活動所起的作用大小。南京刑事律師建議,可以通過列出圖表將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及其輕重關系進行直觀展現,以供法官更容易地理解各被告人的實際作用;另外,不要突出其他的被告人罪行如何嚴重,而是主要是陳述自己的被告人罪行如何比其他被告人輕,從而不會引起其他辯護人和被告人的反感情緒,以免作出不利于自己一方的陳述或主張。
第三,如果同案犯仍然在逃,應該將比較罪行和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范圍擴大到包括在逃案犯的全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僅僅局限于已經到案的被告人,因為在逃的犯罪分子往往是背后遙控指揮的大毒梟、幕后的真正老板,是毒品犯罪的首犯,與之作罪行輕重的比較有助于法官認識到自己所代理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輕。否則,如果僅僅在到案被告人中進行比較,有可能法院會認為辯護律師自己的被告人在所有被告人中地位和影響最大或者第二大,因此判處其死刑。
第四,辯護律師要注意到是否分案處理。毒品案件一般只判處一個死刑,但如果分案處理,無疑使某一特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概率大大增加,因為如此一來共同犯罪的團伙中就可以判處兩個死刑甚至四個死刑,而與被告人比較罪行輕重的其他被告人數量減少,其有可能在這些被告人中罪行最為嚴重。我國目前毒品管轄方面的規定和實際處理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規范現象,沒有統一的依據可供遵循。特別是如果因到案時間不同而分案審理的,更是可能因此而增加判處死刑的概率。辯護律師一定要抓住這個關鍵點,及時向法庭提出分案審理可能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應當將被告人的罪行與全部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進行比較,以確定量刑,從而反映我國對于“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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