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罪輕之辯之客體區(qū)分辯護法:復雜客體犯罪-+簡單客體
發(fā)表時間:2017-10-10 19:39:14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588次一般而言,對罪與罪進行區(qū)分時,很少考慮犯罪客體,因為犯罪客體是暗含于犯罪之中的一個要件,是根據(jù)其他幾個要件分析而得來的一個要件。從這個角度看,犯罪客體不應該與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并列存在,因為這三個要件確定了,自然也就決定了客體的內容。但是,有些不同罪名的犯罪,在客觀表現(xiàn)上差別不大,難以區(qū)分,這時就需要采用倒推的方法,通過犯罪客體來區(qū)分犯罪。做這種辯護,需要刑事律師具有一定的理論功底,能從法理上尤其是立法原意上闡釋罪名之間的區(qū)別。
需要用犯罪客體來區(qū)分罪名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尋釁滋事_故意傷害、敲詐勒索
尋釁滋事罪的主要犯罪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動機不在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者獲取他人的財產,而在于滿足自己逞強好勝的心理。犯罪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趕上誰是誰,其行為在客觀上確實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同時犯罪客體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故意傷害罪和敲詐勒索罪,只是侵犯單一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行為人的犯罪主觀方面比較單純,犯罪對象比較明確具體,具有特定性。犯罪客體的差異,導致罪名之間法定刑的差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第一檔的量刑幅度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_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次要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采取了與放火、爆炸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手段,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造成了侵犯,這種行為的危害性自然很大,法定刑也相對較高。如果行為雖然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但對象特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的只是簡單客體,不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辯護刑事律師應該結合被告人的主觀認識、行為方式、現(xiàn)場環(huán)境等因素考慮,做輕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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