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
發表時間:2024-12-18 17:45: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8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被強制醫療人在治療期間發生的由律師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該如何定性,由誰負責?
對于被強制醫療人的財產或發生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不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監督的范圍,其應當依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民事權益。如其無或限制民事責任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對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強制醫療案件中,當事人只可以就人民法院首次對被強制醫療的人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繼續強制醫療決定,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強制醫療決定或者解除強制醫療決定不當,在收到決定書后二十日以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決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一)據以作出決定的事實不清或者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作出決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作出決定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作出決定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應當決定強制醫療而予以駁回的,或者不應當決定強制醫療而決定強制醫療的;
(六)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理和決定的。
第五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和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強制醫療決定不當或者未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第五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復議申請后,未組成合議庭審理,或者未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復議決定,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第五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批準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實行監督,發現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第五百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嫌違法的事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一)訊問、詢問犯罪嫌疑人;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詢問辦案人員;
(四)詢問在場人員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員;
(五)聽取申訴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見;
(六)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
(七)調取、查詢、復制相關登記表冊、法律文書、體檢記錄及案卷材料等;
(八)調取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相關錄音、錄像或其他視聽資料;
(九)進行傷情、病情檢查或者鑒定;
(十)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不得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利。
第五百五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于情節較輕的,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提出糾正意見;對于情節較重的,經檢察長決定,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于帶有普遍性的違法情形,經檢察長決定,向相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申訴人、控告人的,調查核實和糾正違法情況應予告知。
第五百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監督落實。被監督單位在糾正違法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回復糾正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回復。經督促被監督單位仍不回復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糾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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