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制醫療的解除
發表時間:2024-12-18 17:49: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2次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 【強制醫療的解除】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對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強制醫療案件中,當事人只可以就人民法院首次對被強制醫療的人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繼續強制醫療決定,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對確有必要重新評估的強制醫療被申請人可以重新評估:對于檢察機關申請強制醫療,被申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提出不予強制醫療申請的,法院應當結合被申請人既往精神病史、認知能力、日常行為表現等情況,審查全案證據材料和被申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提交的材料。如確有必要,應另行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病情再次進行綜合診斷評估,出具最新評估報告以作參考。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四十五條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百四十六條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鑒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在一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并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二)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前款規定的案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