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刑事案件審理過程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4-07-02 15:19: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08次法官指揮庭審的規定
《法官行為規范》第三十條,庭審中的言行:(四) 平等對待與庭審活動有關的人員,不與訴訟中的任何一方有親近的表示;
第三十一條,對訴訟各方陳述、辯論時間的分配與控制:(二) 不得隨意打斷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等的陳述;(三)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發表意見重復或與案件無關的,要適當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辭進行指責。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
執業律師參與庭審的規定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十八條: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書、按時出庭。
第十九條: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二條: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
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以下行為:(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司法警察遵守法庭紀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
司法警察作為庭審輔助人員,也應當在審判長的依法指揮下履行職務。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工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司法警察履行警務保障職責,應當嚴格遵守國家 法律法規,嚴格遵守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紀律規定,保守工作秘密,尊重和保障人權”。
書記員如實記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也規定,“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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