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談價格認定意見(報告)的質證
發表時間:2024-05-05 09:44: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74次結合價格認定報告出具的不同階段,通過對報告的全流程進行審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質證。
一、委托程序
1. 委托主體是否適格
就鑒定規定而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鑒定通則》)第11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鑒定委托。參照此規定,專門性問題報告的委托主體也應為辦案機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不可由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自行委托。
2. 委托材料是否充分、真實
根據《鑒定通則》第12、15、16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向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并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否則鑒定機構不得受理。參照此規定,委托機關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審計、價格認定和資產評估的,也應出具相應委托書。這在《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發改價證辦〔2016〕84號)中亦有規定,即依據第6、7條,委托方須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并載明價格認定標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格認定基準日等。
此外,在價格認定中,若實物真偽不明,委托方還需先另行委托真偽鑒定,并提供相關鑒定資料。
二、出具報告的主體
1. 相關主體是否具有資質
對于鑒定意見,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機構應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4、5條對于鑒定人員、機構資質的規定。參照此規定,審計和資產評估主體均應滿足上述規定。若卷宗或報告中沒有報告出具主體的資質證明,則相關報告不應采信。
特別的是,根據《關于停止辦理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證綜〔2016〕38號),價格認定機構開展價格認定工作無需提供相應證明,原因是各級認定機構均由政府依法批準設立。但相應地,價格認定工作也僅能由各級價格認定機構開展,其他組織出具的“價格認定報告”不能采信。
2. 報告主體是否具有資格
鑒定意見規定要求鑒定人符合《鑒定通則》第19條規定的數量條件,即“兩名以上鑒定人進行鑒定”,且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32條、《鑒定通則》第20條規定的回避情形。參照上述規定,三類報告的出具主體也應符合數量和回避要求。而事實上,審計、價格認定和資產評估的相關專門規則中亦有類似規定。如,《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第15條、《關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上簽名蓋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1〕1035號)和《資產評估法》第24條均要求兩名以上認定人員。
三、檢材
1. 檢材來源:是否委托機關依法獲取、提供
根據《鑒定通則》第20條等規定,鑒定檢材只能由委托方依法獲取和提供。參照此規定,報告的檢材也應來源于委托方。
2. 檢材內容:是否納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此項主要針對審計報告!都殑t》第24條規定,“鑒定意見不得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非會計資料形成”。基于此,審計報告的依據也不應納入上述言詞證據。否則,雖不違反審計準則,卻嚴重違反鑒定意見規定。
四、認定過程和方法
1. 認定過程:是否開展了實物查驗、現場調查等必要程序
價格認定中,《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第17條明確規定價格認定人員應對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勘驗,并記錄查驗或勘驗情況。資產評估中,《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中評協〔2018〕36號,以下簡稱《評估程序》)第5條規定,資產評估的基本程序包括進行評估現場調查。若無上述必要步驟,則相關報告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存疑,不足采信。
2. 無實物價格認定:有關實物狀態的證明材料是否充分、真實
對于無實物價格認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發改價認辦〔2020〕97號)第6條規定,委托機關須提供照片、文件等相關材料,以確證滅失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實物狀況等影響價格的因素。
3. 認定方法:是否合法、恰當、準確
對于審計報告,參照《鑒定通則》第15條對于材料充分、完整和《細則》第24條對于禁止使用言詞證據的規定,若其采用了抽樣法、詢問法等審計方法,雖不違反審計準則,但不符合鑒定意見標準,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此外,《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第58條也列舉了價格認定的主要方法,包括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資產評估法》第26條、《評估程序》第18條也規定資產評估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方法,評估人員一般應選擇兩種以上方法來綜合分析。
五、報告出具
1. 報告結論是否明確、唯一
《刑訴法解釋》第97條規定,應著重審查鑒定意見是否明確。據此,三類報告的結論也應具體、唯一,不能含糊其辭。以審計報告為例,其可采信的條件之一是所出具的意見需為“無保留意見”,且“無其他事項說明”。
2. 報告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類報告應符合《審計準則1501號》(2023年4月4日修訂)、《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中評協〔2018〕35號)等文件的形式要求。同時,關于三類報告應否簽名、蓋章,原則上應參照《刑訴法解釋》第98條、《鑒定通則》第36條要求簽名并蓋章,且也有司法判例認可了此觀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防止剝奪或限制其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等權利。參照此規定,三類報告的相關意見亦應及時告知被告人,使其得以及時提出異議、要求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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