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有效辯護原則的三種方式
發表時間:2024-03-13 17:18: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3次自行辯護中體現有效辯護原則
1、公安司法人員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進行辯解;
2、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解的時間。
委托辯護中體現有效辯護原則
1、公安司法人員應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或者變更辯護人。
3、委托辯護的委托時間:(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2)被告人:隨時;(3)偵查期間: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身份;(4)如在押,監護人、近親屬可代為委托。(5)辯護人按受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4、委托辯護的告知時間:(1)偵查機關告知時間: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2)檢察院告知時間: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3)法院告知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
5、委托辯護的委托要求的轉交:(1)在押時要求委托,公檢法應及時轉達。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托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法援辯護中體現有效辯護原則
1、公安司法人員應當依法告知符合法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
2、對符合應當提供法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人員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援律師;
3、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指派具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4、法援辯護的種類:
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本人及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援申請,符合條件應當指派。
被告人系盲、聾、啞、精神病(半瘋)、無期、死刑和未成年人,應當通知法律援助(公檢法)。
5、通知法律援助的告知時間:
偵查機關告知時間: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
檢察院告知時間: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
法院告知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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