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詳解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
發表時間:2024-03-13 17:09: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11次 1.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的含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貫穿刑事訴訟各個階段。
2.偵查階段的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1)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3.審查起訴的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相關人員對認罪認罰相關問題的意見;
(2)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置認罪認罰具結書:
a.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c.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4.審判階段的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1)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法院應當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3)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a.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b.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c.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d.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e.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4)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5.特殊情況的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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