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析上訴不加刑原則三大含義
發表時間:2024-03-13 17:35:0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83次1.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時候,上訴不加刑才能使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本身沒有例外。
(1)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3)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4)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2.上訴不加刑具體內容
(1)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2)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 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3)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4)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3.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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