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無罪辯護的五大切入點
發表時間:2023-10-06 18:28: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18次尋釁滋事罪這些年成了“顯學”,本是為了針對“耍流氓”,卻逐漸走了樣。我辦理過不少尋釁滋事罪案件,也辦理過敲詐勒索無罪辯護后法院改變罪名為尋釁滋事案件。對于尋釁滋事無罪辯護,結合這次吉林黃德義私造浮橋定罪提起再審案,我也頗有些感悟,與大家分享。
1、犯罪動機
尋釁滋事罪,需要以“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為犯罪動機。因此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正當理由,即使實施了與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相類似的行為,也應該從“主觀動機”上切入組織無罪辯護。一些侵權案件受害者在維護自身權利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欠妥的行為,已經被不少法院認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這才是對尋釁滋事罪的正確理解。尋釁滋事罪是用于打擊“耍流氓”,而不是打擊不規范的維權行為。我國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應該對人民群眾的不規范行為有更多的包容,體現自己的“人民性”。
2、行為豁免
尋釁滋事罪有個“豁免條款”,那就是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不認為是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有關部門制止或處罰后繼續尋釁滋事行為的除外。只要是符合“豁免條款”的兩種情形,律師都可以據理力爭。鄰里糾紛、經濟糾紛之類,應該引導沖突雙方合理解決,而不是通過入罪的“硬核”方式激化矛盾或者讓國家機關成為沖突方。
3、情節性質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這說明只有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才會從違法升格為犯罪。那些沒有嚴重情節的尋釁滋事行為,律師都可以做無罪辯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何為“情節惡劣”,做了詳細解釋,這也是律師辯護的依據。我曾辦理陳某尋釁滋事罪,就是堅持認為陳某第一天只是來到沖突現場而沒有任何過激行為,堅持認為陳某不是組織策劃者只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第二天現場發生了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為但陳某不在場,最后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4、公共秩序
尋釁滋事罪嚴格意義上是一種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是否破壞公共秩序就屬于本罪構成要件。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就成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評判標準,那些不屬于“公共場所”的顯然不構成本罪。那些雖然屬于“公共場所”,但嚴重程度達不到“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律師也應該堅持無罪辯護。公共秩序的破壞,應該有實際效果,而不能靠猜測。尋釁滋事表面上看是行為犯,但實際上它屬于結果犯,即需要相應的嚴重后果。公共秩序必須要嚴重混亂,這才能構成本罪。
5、網絡惡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也視為尋釁滋事罪。此時的尋釁滋事罪需要滿足“辱罵、恐嚇”情節嚴重或“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這里很關鍵的就是“網絡惡意”,需要“主觀明知”,從而避免“客觀歸罪”。
我曾辦理袁某等敲詐勒索3700余萬元,卓凡刑事部疑難案件分析時,我的老排擋、老警察出身的王永平律師就認為,本案可以堅持無罪辯護,但要注意法院可能會向尋釁滋事方向定罪。庭審中我們堅持袁某等討債只是方式方法欠妥,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后來就以討債方式方法不對為由定為尋釁滋事罪判決14個月有期徒刑,大家“回家過年”。其實尋釁滋事罪我也認為不構成,但被告人與家屬對結果很滿意,律師也只能表示滿意。
尋釁滋事罪固然是從“流氓罪”演變而成的“口袋罪”,但“扎口袋”卻需要法律、法律解釋與司法解釋,這就為律師技術辯護留下了空間。這次廣州律師周筱赟涉嫌尋釁滋事罪,我一直認為本案有無罪辯護空間,按照技術辯護要領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犯罪動機”、“網絡惡意”就明顯不滿足。作者余安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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