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閱卷、參加庭審依據
發表時間:2023-10-15 07:59: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87次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是個什么角色?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是當事人。
在刑事訴訟法中以被害人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出現52次;在刑訴法解釋中共出現105次;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出現123次。可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訴訟地位。
但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能否閱卷(此處的閱卷包括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以及出席法庭參加庭審,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爭議,筆者認為這是不可思議的。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陳述”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沒有爭議。辦案機關也會及時搜集被害人陳述作為證據使用。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無閱卷權?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九條即辯護律師或者經過許可的其他辯護人的閱卷程序。
也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訴訟代理人的閱卷權需要經過許可,而不是當然獲得。被害人自行閱卷仍無法律依據。
審判階段,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也就是說,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審判階段獲得了當然的閱卷權,可以直接閱卷,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但對非律師擔任法定代理人進行了限制,得獲得許可后方能閱卷。被害人自行閱卷仍無法律依據。
其實,筆者認為,訴訟代理人是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權利來源于被害人的授權,從法理上來說,應當授予被害人自行閱卷的權利。這正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直接閱卷,但可以通過辯護人核實證據一樣,充滿爭議。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無參加庭審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八條(三)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可以詢問被害人;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意見不一致的,公訴人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在二審法庭審理中,可以詢問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害人可以推選若干代表人參加庭審。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害人發問。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以上均是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的依據。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庭審均缺乏被害人的有效參加,更別說訴訟代理人參與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均未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未參與庭審的原因多樣,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參加庭審的權利或者忽視了參加庭審的權利;
第二,被害人人數眾多采用互聯網公布相關文書,被害人不一定查看到相關通知,導致不知道開庭(ps: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五)規定,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可以采取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布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第三,被害人因工作、隱私等原因不想參加庭審,如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等(ps: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經許可的閱卷權,在審判階段享有閱卷權,被害人不享有直接閱卷權。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享有參加庭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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