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騙他人在直播中打賞構成詐騙罪
發表時間:2022-12-02 12:25: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85次利用網絡直播平臺,以發展男女朋友關系等為話術引誘他人打賞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吳某深等人出資設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鍵盤手,根據“話術”劇本有組織地安排女主播視頻直播,以謊稱與被害人發展男女朋友關系的方式,誘騙被害人贈送虛擬禮品,并通過獲取直播平臺返利謀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發,該團伙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822萬余元。
臺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深等50人以誘騙他人在直播中打賞的方式實施詐騙,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該犯罪集團數月內迅速擴張,在多省設立窩點,危害極大,應予嚴懲。遂以詐騙罪判處吳某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犯罪分子組織主播線上直播互動獲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諾進一步發展關系甚至線下見面,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充值購買虛擬禮物打賞,屬于新型詐騙。本案依法嚴厲打擊網絡社交詐騙犯罪,警醒公眾提高社交識別能力,尤其警惕虛擬網絡中的情感陷阱。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為團伙作案,本案系近年來廣東法院受理的個案中被告人人數最多的大型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借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信網絡詐騙愈發呈現出跨地域、團伙作案、難辨認、受害范圍廣等特點,給人民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社會危害性大。互聯網世界紛繁復雜,與陌生網友在聊天中談及金錢、轉賬、充值和投資等內容時,應提高警惕,冷靜分析,捂緊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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