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fā)表時間:2022-11-27 09:56: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08次檢察日報:醉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如何定性
根據國家標準委2018年5月發(fā)布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千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各類新型交通工具不斷面世,電動自行車憑借著經濟實用、方便快捷、綠色環(huán)保、價格低廉和易于操作等優(yōu)勢,受到了越來越多農村消費者的青睞。但實踐中,往往存在著大量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或者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等交通工具。尤其是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目前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一些不法制造廠商將電動自行車的時速、載重、外形等進行大量的非法處理,使其超越了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標準。
刑法第133條之一規(guī)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這些超標非機動車能否被視為機動車就有了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既然未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就應當屬于機動車的范疇。行為人醉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三輪車的危險性已經達到了危險駕駛罪所規(guī)范的危險程度,自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也有學者認為不應該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行為人醉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三輪車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是否認定為機動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中給出了明確答復: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之前,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筆者從以下四方面具體分析:
一是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且新《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一步強調了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沒有法律依據?,F有的機動車國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沒有規(guī)定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現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因此不能對機動車做擴大解釋,不能將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二是從道路行政管理來看,國家沒有對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在上路行駛前,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審查,獲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但是對于非機動車無明確規(guī)定。新國標出臺后,部分省市也相應制定出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北京市為例,2018年11月施行的、過渡期為3年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重點加強了對車輛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并明確規(guī)定過渡期滿后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但是對于仍然上道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就當然視為機動車無明確規(guī)定。同時對于未制定出臺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省份,如果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按機動車進行管理,做上述工作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交通管理部門在現階段無法做到。
三是從普通百姓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往往不具有相關違法性認識。與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等犯罪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對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要求更高,不僅要求其知道自己是在駕駛的事實,還要求其知道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但是老百姓購買電動自行車一方面是因為方便,另一方面就是因為電動自行車不需要像機動車那樣考證、掛牌、交保險等,當有些電動自行車超標時,老百姓仍然不認為其是機動車。即老百姓在主觀上是不明知的,如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違背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罪原則。
四是從社會效果來看,將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不利于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社會效果不好。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出現,責任并不完全在于駕駛人,由于質監(jiān)、工商等行政部門監(jiān)管不嚴,部分廠家鉆法律空子導致超標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消費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超標電動自行車。同時大多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將其納入機動車進行管理,電動自行車的買賣、上路無需上牌、發(fā)證,無駕駛證資格要求。如果在現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超標電動自行車要作為機動車來管理的情況下,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要求駕駛人承擔法律后果,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也不符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
司法具有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雙重功能,如何處理超標電動自行車及其行為人,也許首先是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規(guī)范性文件,其次是行政部門進行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管理,這樣,在事實發(fā)生后,才能有法可依,將其納入刑事調整的范疇,否則不利于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
(作者單位: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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