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律師辯護必讀
發表時間:2019-06-24 10:19: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89次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信用卡犯罪適用若干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等,對于惡意透支的內涵及具體認定標準做出了一定的規范。下面南京刑事律師根據自身豐富的專業經驗對這一問題進行展開解讀。
一、惡意透支的界定。按照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所謂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期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過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據此,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應當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這三個要件,其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關鍵之所在。善意透支是在自己承受范圍內進行消費。愿意主動承擔信用卡還款義務,惡意透支則是超出個人的還款能力進行惡意消費或者沒有主動還款的意愿。
二、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具體情形:解釋的第6條第2款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要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明知自身沒有還款能力而進行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大量資金用于個人揮霍無法歸還的;透支后以多種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拒不歸還的;透支資金后轉移隱匿拒不歸還的;透支用于違法犯罪及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等幾種情形,根據復函第2項規定,發卡銀行的催收應當有足夠的證據。
三、關于銀行催收的司法解釋性文件規定。根據復函第2項規定,發卡銀行的催收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有效,這里的足夠的證據是指電話錄音、證人證言以及催收錄像的具體的催收方式,可以采用信件、電話以及上門催收等多種方式。
四、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下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這里所說的透支數額應指在第1款規定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銀行計算的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的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五、刑事責任的減免。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更多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律師辯護必讀文章登陸南京律師事務所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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