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講解: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要求
發表時間:2017-10-10 19:33: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6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采用刑訊逼供、威脅等方式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違法方式收集的物證、書證,不能補正的,都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南京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本條規定區分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的相似和不同。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排除在外,即使其獲得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毒樹之果”仍將被排除。而對于瑕疵證據而言,只有在不能補正或給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才能被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即任何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中都不得采信任何非法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中發現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依法應該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和判決的依據。
在法庭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過程以兩種方式啟動。首先,如果法官認為有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法院應當就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調查。二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如果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刑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不能僅憑自己的感受,還應提供有關的線索,例如當事人是否收到刑訊逼供導致屈打成招等的相應證據或者線索,如有傷情的,還應提供傷情的診斷證明。
當法院決定開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檢方將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辯方只需要證據可能是以非法方式收集的相關線索,然后舉證責任自然轉移給檢方。如果既不能證明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也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性,該證據應予以排除。
如果刑事辯護律師主張事實不成立,刑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的非法證據應該是對整個案件的認定有直接影響的關鍵證據,如果該份證據被排除,則整個案件無法達到證明標準。如果某一證據排除之后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排除該證據的意義不大。而上述標準證據的范圍是:被告人有罪供述、被害人陳述和作為定案主要依據的物證。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