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否定被告人有罪供
發表時間:2020-11-28 21:07: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48次一、辯護方針
長期以來,口供是刑事案件定案過程中最重要的證據之一,也是收集其他相關證據的基礎。在公布的冤案、錯案中,基本都存在通過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獲得供認的情況。被告人在聲稱自己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非常普遍。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當庭翻供,基本上會以刑訊逼供為理由。作為辯護人,在會見被告的過程中,應要求被告人以實情相告。在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應要求被告人詳述事發請過,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醫療記錄、外傷創痕等,力求獲得法院的批準,從而啟動程序排除非法證據。
二、相關案例
在南京刑事律師承辦的一起案件中,檢察院指控稱:某甲涉嫌在A市一間酒店,以治病為名誘騙被害人某乙,使其與之發生性關系,后某乙到公安局報案,警方將某甲抓獲。某甲被捕后,在公安機關作出有罪供述,但在法院庭審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法院認定被告人某甲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上訴,并提供同一監室8人的證詞,證明其受到刑訊逼供。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在二審期間,被告人某甲提交了同監室人員簽名的證明,以證明其被刑訊逼供,但上述證明僅證明某甲身上有傷痕,不能證明這些傷痕是何時、以何種方式造成。
看守所健康檢查筆錄、看守所被收押人員體檢表證明:在健康檢查筆錄“既往病史”一欄寫有“自訴既往體健,否認肝炎、結核等傳染病史,否認手術及外傷史,否認吸毒及過敏史”字樣,在“體表檢查”一欄注有“體表無外傷、無瘢痕、色斑及紋身”字樣,“被檢查人”處有被告人某甲本人簽字予以確認:在“看守所被收押人員體檢表”中“自述病史及傷勢來由”一欄中寫有“無”字,并有“被拘留人員”某甲簽字確認。
經案件承辦人員查看,被告人某甲手腕和腹部都有疤痕。經過核實,同一監獄證人并未目擊某甲受到刑訊逼供,而只是聽到其自述或見到過其傷痕,并不足以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在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提供公安機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在被告人某甲接受公安人員訊問的現場,只有某甲和公安人員在場,并無其他視頻、音頻資料佐證當時的情況,因此,不能排除某甲遭受刑訊逼供的可能性。而公安機關出具的“不存在刑訊逼供”的證明只是單方面的陳述,對于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事實并不具備進一步的證明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無法排除被告人遭受刑訊逼供從而作出有效供述的可能性,被告人有罪供述應予以排除。而本案賴以定罪的證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就是受害人陳述,并無其他物證與之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間確實曾經發生性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應宣判無罪。
三、對辯護律師的啟發
如果被告人當庭否認之前的口供,此時辯護人為了推翻被告人之前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應提交足以使法庭注意并重視存在非法取證甚至刑訊逼供可能的各種證據及線索,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診斷證明、目擊證人證言、傷情報告、看守所體檢記錄等,上述證據及線索提交后,如偵查機關不能提交充分證據排除非法取證可能性的存在,則該口供就可以排除。需要說明的是,辯護律師應把辯護的重點放在排除非法證據而不是證明刑訊逼供上,因為證明刑訊逼供的客觀存在需要更強有力的證據,同時因為刑訊逼供一旦坐實,相關承辦人員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庭審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對抗心理會很嚴重。而如果重點是非法證據排除,則只需要提出線索或證據證明存在非法取證的可能,而對方無法證明其取證過程合法即可,證據被排除不代表刑訊逼供一定成立,偵查機關相關承辦人員也無需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