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的律師律師辯護因素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9: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的律師律師辯護因素,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妨害作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關于妨害作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1)妨害作證行為足以妨害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2)妨害作證行為足以使裁判顯失公正的;(3)妨害作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4)妨害作證行為手段惡劣的;(5)妨害作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妨害作證行為不宜立案
整個案件事實確屬《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情形的,不構成犯罪。比如,對于證人的親屬因擔心證人作證招致報復或者得罪人而阻止證人作證的問題,如果證人的親屬僅是一般地勸說證人不要去作證,且未嚴重破壞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的,則不應以犯罪論處。有人認為,剛才所舉例子之所以不構成犯罪,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妨害作證的故意,客觀上雖阻止證人作證,但未使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我們認為,剛才所舉例子中的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使用暴力、威脅、賄買方法之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作證的行為,此行為不但從客觀方面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行為人主觀上也有妨害作證的故意,只是其情節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而已。
三、排除非故意因素犯妨害作證罪的可能
妨害作證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阻止證人作證或者希望他人作偽證的意圖。如果行為人并非出于故意而客觀上妨害了作證的,因其行為不符合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故不能以犯罪論處。“行為人由于過失說過某些不作證的錯話,被證人知道,證人信以為真,以此為據不作證或者作偽證,行為人的這種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四、正確理解妨害作證罪的手段,以防定罪不當
有學者指出,“妨害作證罪是復合行為,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暴力、威脅、賄買的手段行為,如果行為人未實施這種手段行為,即使具有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仍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其一,妨害作證的手段法律上沒有限定。上述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的方法只有暴力、威脅、賄買三種方法是錯誤的。應當說,法條只是列舉出了常見的三種妨害作證的方法,“暴力、威脅、賄買”字樣后的“等”字應當表示除前面幾種常見的方法外,還有其他妨害作證的方法。比如,行為人采取勸說的方法阻止證人去作證,如足以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的,照樣構成犯罪。其二,如前文所述,對于妨害作證罪中的指使行為,法條未列舉出實施的方法,但認為阻止證人作證的暴力、威脅、賄買方法,也是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方法,于法無據,而且其中有的方法也不可能是指使行為所用的方法。比如,通過暴力的方法使他人去作偽證,這顯然不是在為他人作偽證“出主意”,從而不構成“指使”。應當注意,“對制定法應當嚴格解釋”。
基于妨害作證的意圖而請客送禮,無論是否一般的請客送禮,其性質均屬于妨害作證罪中的“賄買”。至于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則要綜合全案情節考察,數額當然要考慮,但不能僅以數額作為定罪的依據。比如,行為人雖然給他人送了數額很小的禮物,但他人卻因此針對某一重大案件的重要證據作了偽證。此種情況,有誰能說不構成犯罪呢?總之,數額大小固然是認定妨害作證罪考慮的因素,但構成妨害作證罪與否數額不是決定性因素,成立妨害作證罪關鍵在于行為人的賄買行為是否對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干擾與破壞。
以上就是關于: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的律師律師辯護因素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