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8: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舉動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律實施的行為,無論是否發生了被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后果,原則上均應予以立案追訴。有觀點認為,本罪的成立要求煽動的行為必須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因而被煽動的群眾即使沒有實施所煽動的內容,也必然引起了群眾對法律的懷疑、不滿等消極情緒,甚或實施了非暴力性的抗拒行為,否則就不可能擾亂社會秩序,即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②我們認為,這種看法并不妥當。第一,這與舉動犯的理論不符。第二,《刑法》第278條對本罪罪狀的規定并沒有包括“擾亂社會秩序”這一條件,這樣要求欠缺法律依據。只要行為人有煽動行為,就可以認為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性質,司法機關對此并無證明責任。
把握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尤其應該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注意考察行為人的煽動內容和煽動對象
如前所述,行為人煽動的內容必須是試圖使群眾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才能構成本罪。因此,如果行為人煽動群眾以靜坐、請愿等和平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不構成本罪。
作為本罪煽動對象的群眾應該是3人以上的多人。如果行為人僅僅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對行為人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視為被煽動者所實施的犯罪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9條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正確對待群眾上訪問題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有時因為社會矛盾會引發集體上訪事件,嚴重的甚至圍堵道路、政府大門,乃至沖擊國家機關。對于這些情況的出現,應當認真疏導解決,要根據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對于利用社會存在的矛盾,為達到個人泄憤或其他目的,而與整個社會或者政府相對抗,干擾社會正常秩序或者國家法律的實施的,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處罰,尤其著重處理為首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對于普通群眾,則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傾聽他們的呼聲,盡力幫助其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即使出現一些過激的言辭、行為,也應用行政手段來調解,而不能簡單地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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