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53: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拐騙兒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本罪進行立案追訴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犯罪的對象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行為人具有拐騙兒童的故意,至于犯罪的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凡符合上述條件,都應當立案追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有的行為人因為自己沒有孩子,在路旁、荒野或其他場所拾到了被遺棄的嬰兒,或者把與父母或親屬失散的兒童領回收養,既沒有拐騙的故意,也沒有拐騙的行為。兒童因為走失或被遺棄而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這個結果在行為人領養之前已經發生,而不是行為人領養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故不應立案追訴。
要正確處理行為人從其他拐騙者手中收領(買)被拐騙兒童作為子女撫養的情況。對參與預謀策劃,或指使他人拐騙兒童后自己領養的,應以拐騙兒童罪的共犯論處。如果未參與任何預謀,又不知收領(買)的是被拐騙兒童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被拐騙的兒童,而出于收養的目的收買的,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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