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fā)表時間:2017-10-23 09:59: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2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搜查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2)非法搜查,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jù)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應予立案。本項規(guī)定主要是從非法搜查的手段是否惡劣的角度所作的規(guī)定。如果非法搜查沒有同時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且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就不應立案。根據(jù)本罪立案標準第(2)、(3)項的規(guī)定,非法搜查,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應予立案。這是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搜查的嚴重后果,以及保護被搜查人人身權利的角度出發(fā)所作的規(guī)定。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搜查造成的后果,有的給被搜查人帶來財物上的嚴重損壞,有的可能引起被搜查人及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還有的可能致使被搜查人及其近親屬精神失常,上述情況都屬情節(jié)嚴重,應予立案。根據(jù)本罪立案標準第(4)項的規(guī)定,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應予立案。根據(jù)本罪立案標準第(5)項的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應予立案。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是違背職責或者超越職權范圍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比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搜查行為要大,所以法律規(guī)定要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只要是司法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就應當予以立案,無需再考慮其手段、造成后果如何,這與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搜查必須考慮手段、后果、程度才能立案有所不同。根據(jù)本罪立案標準第(6)項的規(guī)定,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予立案。
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以本罪進行立案追訴必須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進行了搜查行為。這里的搜查如前文所述,既包括有形搜查也包括無形搜查,既包括公開搜查也包括秘密搜查,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如果行為人并未對被害人進行搜查,而只是實施了其他的行為,就不能以本罪來追訴。(2)搜查的對象是否屬于人身或住宅。司法實踐中要注意把握的是對住宅的定性,對此前文已有論述。如果行為人只是搜查了辦公室、倉庫等非住宅場所,該搜查行為就不構成非法搜查罪。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屬于住宅,要看該場所是否具備供家庭生活使用以及是否與外界相對隔離這兩個條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3)搜查行為是否屬于非法。對于一般公民實施的搜查行為,其非法的標準是看是否征得了被搜查人的同意,如果搜查行為違背被搜查人的意志,就屬于非法搜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搜查行為,其非法的標準就看其是否主體非法、是否不具有搜查權、是否搜查程序違法等。如果屬于合法的搜查行為,就不能以本罪處理。(4)情節(jié)是否嚴重。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已如前文所述,一般公民可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搜查行為的立案標準。對于雖然實施了非法搜查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能以犯罪處理,只能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案例】2004年5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曹某(無業(yè)人員)為獲取“線費”,給在公安機關做協(xié)勤的被告人張某打電話,聲稱在興城市某公司住宅樓內(nèi)有賣淫嫖娼案件。此時,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王某(興城公安局民警)商量后,由被告人王某用手機分別通知被告人劉某、魏某(均為興城公安局民警)和趙某(協(xié)勤人員),六人聚齊后前去查處。來到該樓2單元201號常某家門外后,他們沒有敲開門,于是,在無任何確認有違法事實證據(jù)、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xù)的情況下,王某等四名被告人先后爬梯子通過窗戶進入受害人常某家中。上述四被告人進入室內(nèi)后打開屋門,讓被告人魏某、張某進入室內(nèi)。在未查到室內(nèi)有賣淫嫖娼人員后,六名被告人離去,造成受害人常某受驚嚇而患病。經(jīng)權威部門鑒定:常某患上急性應激性障礙。對此,六被告人與受害人的母親達成協(xié)議,由六被告人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8萬元,另由興城市公安局賠償10萬元,共計18萬元,并已實際履行完畢。
興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搜查罪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興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六被告人在接到他人口頭舉報某地存在賣淫嫖娼案件之后,在沒有合法的搜查證件和未辦理合法的搜查手續(xù)、也沒有確認他人是否有違法事實的情況下,采取爬梯子的方式進入被害人的住宅中進行搜查,屬于非法搜查行為。同時,由于該非法搜查行為導致被害人常某受驚嚇而患上急性應激性障礙,因此,六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鑒于六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依法從輕處罰。最后判決:六被告人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處罰。
在本案中,六被告人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協(xié)勤或協(xié)警的性質(zhì)還存在著爭論,但是這種爭論并不影響本罪的認定),在接到他人舉報有賣淫嫖娼案件之后,在沒有獲得搜查證、也沒有辦理相關的搜查手續(xù)的情況下就爬梯翻窗而入,對他人的住宅進行搜查。由于本案中他人所舉報的賣淫嫖娼行為并非是刑事案件,所以六被告人搜查他人住宅的行為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款規(guī)定的“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隋形,該搜查行為在程序上不合法,屬于非法搜查行為。同時,由于該非法搜查行為導致了被害人常某受驚嚇而患病,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該非法搜查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因此,人民法院最后判決六被告人構成非法搜查罪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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