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01: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罪數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刑法》第233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案例】被告人趙某,個體金礦業主。1997年10月底,被告人從原籍江西信豐帶來10余名民工為其淘金。趙某和雇用的打手一起監督民工干活。因趙某提供的食宿條件太差,對民工不斷加大勞動量,并且經常打罵,民工不堪忍受,便于1997年11月21日集體逃走。趙某同雇用的打手將逃走的民工抓回工地后,用刺條抽打,趙某還用腳踢民工王某,致其輕傷。此后,趙某為防止民工再次逃走,對他們實行非法管制。白天民工干活時,趙某親自帶人監管;晚上民工睡覺時,趙某強迫他們同睡一個山洞,洞口有雇用的人看管,不讓民工出山洞大小便。趙某還強令民工脫光衣服睡覺,由他收繳集中存放,至天明起床干活時才發給衣服穿。趙某對民工實行非法管制持續3個多月,直至1998年2月,民工才被解救。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和故意傷害罪對趙某實行數罪并罰。
在本案中,趙某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為其勞動,管制的職工人數多,持續時間長,屬于情節嚴重,已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同時,在強迫職工勞動的過程中,趙某又故意傷害民工王某,致其輕傷,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趙某基于兩個犯意,實施了兩種犯罪行為,所以對趙某應當以強迫職工勞動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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