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家屬可以參加刑事案件庭前會議嗎
發表時間:2024-10-26 19:02: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01次被告人家屬可以參加刑事案件庭前會議嗎?
庭前會議一般不公開進行,被告人家屬一般不可以參加。承辦法官或者其他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
?。?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第三條 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依法處理管轄、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 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
第四條 庭前會議由審判長或者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主持,合 議庭其他審判員也可以主持庭前會議。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檢察官助理、律師助理可以協助。
根據案件情況,被告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被告人申請參加庭 前會議或者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 人到場;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參加庭 前會議的辯護人和被告人。
庭前會議中開展附帶民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五條 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的,辯護人一般應當在召開庭前會議前就庭前會議處理事項聽取被告人意見。
第六條 庭前會議一般不公開進行。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通過視頻等方式召開庭前會議。
第七條 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多次召開;休庭后,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第八條 庭前會議應當在法庭或者其他辦案場所召開。被羈押的被告人參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內設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適場 所召開。
被羈押的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應當有法警在場。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控辯雙方意見,確定庭前會議需要處理的主要事項,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人員和事項等通知參會人員,并通知辯護人可以在召開庭前會議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辯護意見要點,人民法院 收到書面辯護意見要點后及時將復印件送交人民檢察院。通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條 庭前會議開始后,主持人應當核實參會人員情況,宣布庭前會議需要處理的事項。
有多名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串供。
第十一條 庭前會議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三)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四)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五)是否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六)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七)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八)是否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九)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是否對出庭人員名單有異議;
(十)是否對涉案財物的權屬情況和人民檢察院的處理建議有異議;
(十一)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開展附帶民事調解。
對于第一款規定中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控辯雙方應當 就是否提出相關申請或者要求發表明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作出處理,并在庭審中說明處理決定和理由。
?。?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必要時,可以通知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參加庭前會議,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有關證據。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出示。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撤回申請后,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對有關證據提出排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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