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找好的刑事律師能夠更換嗎?有沒有限制?
發表時間:2024-05-18 17:47: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86次案件發生在南京,當事人找好了刑事律師辯護案件,后續當事人想更換辯護律師,是否可以重新更換一名刑事律師呢?有沒有更換次數的限制?
一、在南京找好的刑事律師能夠更換嗎?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因此,當事人可以更換律師。比如在偵查階段當事人委托了一個律師,但是覺得不合適,可以與律師協商解除委托。到審查起訴階段另行委托其他的辯護律師,但是更換了辯護律師的,需要及時將委托手續提交辦案機關。
二、刑事案件更換辯護律師有沒有次數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可見,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也有權隨時解除辯護人和變更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并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次數的限制性規定。
在2012版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庭審中更換辯護人的次數有了限制,規定在庭審中被告人第一次當庭解除律師沒有辯護人時應當休庭,但被告人第二次拒絕辯護人辯護時,法庭可以準許,被告人就不得再次委托辯護人了,只能自己辯護。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是為了防止被告人多次解除律師對庭審造成中斷。
21版司法解釋311條中增加了一款“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一般不得超過兩次”的規定,把12版司法解釋對庭審中更換變換人的限制擴大到了整個審判程序中,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在庭審時間定下來后在庭審開始前被告人 更換辯護人,因為更換了辯護人,法院需要給新的辯護人準備辯護的時間,這就有可能迫使法院變更開庭的時間。
雖然辯護權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被告人可以隨時變更辯護律師,但刑事訴訟也要保障法院審判工作的如期進行,通過司法解釋適當限制被告人更換辯護人的次數,似乎也有必要。但法院必須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情況下適用上述法條,在法院未定開庭時間時,不應當以更換辯護人不能超過兩次為由限制被告人更換辯護律師。這也是為什么21版司法解釋用“一般”不得超過兩次的原因,只要更換辯護律師沒有影響法院開庭時間,法院應當允許。
三、刑事案件更換辯護律師有沒有人數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可見,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也有權隨時解除辯護人和變更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并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數的限制性規定。
四、原來找好的刑事律師可以拒絕為當事人辯護嗎?
一般來說,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項規定體現了律師的獨立性,也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有力保障。因為律師執業是依法執業,并不是完全根據當事人的意志行事。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更換辯護律師,在特定情形下律師也可以拒絕為當事人提供辯護,不管是律師還是當事人都不得實施違規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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