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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律師辯護知識匯總

發表時間:2024-10-15 15:14: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0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之一 【禁業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人提出民事訴訟中被告沒有執行保全裁定內容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這種觀點我不認可。保全裁定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執行方式是查封、扣押、凍結,被告沒有執行保全裁定的權利。如果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發生在訴訟保全程序中,而沒有進入執行程序,那么應當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定罪。

  2016年指導案例71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如何認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是從相關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還是從執行立案時起算。對此,法院認為,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并不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應從相關民事判決于2013年1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

  (2023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情節嚴重”的把握:“無法執行”,是指即使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而人民法院在窮盡一切強制執行措施后,仍然無法實現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結果。實踐中,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抗拒執行或消極執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書是否能得到充分執行一定程度上還取決于執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夠的執行措施,不能僅以有抗拒執行或消極執行的行為就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2023年)為逃避執行,在民事裁判前轉移財產并持續至執行階段的行為的定性:從時間上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應當是從裁判生效后開始計算,但對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前,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爭議。應當認為,只要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狀態持續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4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界分:在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被非法處置導致不能執行的,屬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競合。對此,基于全面評價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考量,可以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3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轉移、隱匿財產“情節嚴重”的認定:針對轉移、隱匿財產型拒執行為,立法解釋將“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作為“情節嚴重”的標準,要求被執行人實施了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行為,該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后果,兩者應同時具備,且具有因果關系。

 。2024年)在被起訴前轉移財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認定規則: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前,為逃避執行,通過“假離婚”等方式轉移、隱匿財產并持續至執行階段,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亦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第1557號]具有部分執行能力,在被起訴前轉移財產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罪中對被告人是否具有執行能力的審查,有必要延伸至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熬哂袌绦袃热莸姆晌臅埃斒氯藶橐幈芊娠L險或逃避承擔法律責任,惡意轉移、隱匿、毀損將來可供法院執行的財產, 導致執行不能,以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罪論處。”

  [第478號]如何理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是指債務人逃避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暫時性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執行活動,使裁判確定的執行內容暫時未得到執行。即使法院通過多方面努力,最終完成執行工作,仍然可以對債務人定罪處罰。

  [第966號]如何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一是看行為持續時間,即行為危害社會的持續度。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持續時間越久,則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就越大。二是看執行標的金額和類型,即行為危害社會的程度。無法執行的標的額及與申請執行標的額間的比例,亦是衡量該罪社會危害性的標尺之一。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認定細則,將一定的無法執行的標的金額作為人罪標準。如浙江省將5萬元作為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起點數額.而貴州省則將3萬元作為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起點數額。三是看行為方式。行為方式比較惡劣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當前,從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看,通過以下方式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1)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封條等針對執行措施的行為;(2)以虛假訴訟等違法方式抗拒法院執行;(3)實施無償或者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等針對執行財產的行為;(4)撕毀執行筆錄等針對執行活動的行為;(5)采用糾集人員圍堵執行法官方式拒不履行配合義務。判斷是否隱瞞,應當結合被執行人財物狀況公開程度,即公權力獲知財產情況的難易,加以判斷。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嚴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特別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綜合考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執行情況、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后又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后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2018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加強溝通、密切協作、依法懲治。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四條  被執行人轉讓財產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應認定為本意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中“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判決、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被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托執行的執行案件中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由受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托執行的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由執行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執行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被執行人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院被執行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如果發生管轄爭議,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牽頭部門分別為同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上述部門指定專門聯絡員,負責具體事宜的溝通協調。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注意收集、甄別、固定、保存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期限屆滿前5日制作《案件移送函》,并將案件及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統一接收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并及時轉交、督促刑事偵查部門依法辦理。

  第八條  人民法院移送已經掌握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證據材料一般包括:

  (一)主體身份信息的材料;

  (二)負有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材料;

  (三)有履行能力的材料;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妨害執行的材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提交原本,如原本確實無法提交的,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復印件,收集的復印件應注明原件所在地、提供人、收集人,并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第九條  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在偵查期限內盡快偵查終結;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3日內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接受移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建議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情況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發現執行義務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偵查工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的,應當進行轉化,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重新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等。需要人民法院配合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作出決定;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及時提起公訴。

  第十四條  對于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過程中,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逮捕的,應當將逮捕決定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執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及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案件,應當依法及時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送達裁判文書。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偵查過程中或者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非羈押措施,移送審查起訴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前,被告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過程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于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蛘呓浬暾垐绦腥送獾模嗣穹ㄔ嚎梢越獬拗葡M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 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

  一、各地人民法院應立即著手對相關執行案件情況進行排查,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進行甄別,將有關犯罪線索于1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

  二、對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3日內立案,并及時偵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快工作節奏,確保絕大多數符合條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審查起訴、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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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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