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律師:”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
發表時間:2025-03-01 18:16: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王才亮律師:”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之簡析
近年來,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處于逐漸上升階段,其中,行政實務當中一個有較大爭議的就是行政協議的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問題。我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進而想到不僅僅是行政協議,其他行政行為同樣也存在這個問題。由于沒有行政法典,而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對此的規定不是很明確,實踐當中常常會有爭論。
而進網絡搜索發現,對這個問題沒有現成的答案。于是,我就想寫篇文章,把自己的思路理一下,也能給朋友們提供參考,算是為中國的法治進程做出自己的微薄努力。經過思考,擬了個提綱并借助AI,把這篇文章寫了出來。大部分文字是AI根據我的提綱幫忙寫的,但我還是做了一定的修改,以體現我的思路與觀點。
一、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區分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是行政法上關于并不一定立即生效的行政行為的的兩種重要分類,它們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二者定義與特征的異同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又稱附款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實際需要在行政法規范規定以外附加一定生效條件的行政行為。這里的“條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規定的、決定行政行為效力是否發生的某種將來的不確定事實或行為。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特征主要是:所附條件具有不確定性,即條件是否發生以及時發生是不確定的,取決于未來事件的發展情況。
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行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行政行為生效或終止的根據。期限有始期和終期之分,始期即行政行為從某一時期開始發生法律效果,終期即行政行為在將來某一時期失去法律效果。
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特征主要是:所附期限具有確定性,即期限是確定的,將來一定會發生,不同于附條件的不確定性。因此,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在期限到來時必然會產生法律效力。
第二、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生效的時間點之異同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的生效取決于條件的成就與否。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生效(附生效條件)或失效(附解除條件)。這種法律效力的產生是不確定的,取決于未來條件的發展情況。例如土地出讓合同都會附上土地使用條件包括出讓金的繳納、投資規模、建設的時間等等。其中,出讓金的繳納是生效條件 ,兩年內不開工建設使用土地則收回土地等則是解除條件。
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生是確定的且與期限的到達緊密相關。如果是附生效期限,法律行為在期限屆至時生效;如果是附終止期限,法律行為在期限屆滿時失效。例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多數會設立一個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期限,逾期強制執行。
二、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之不同后果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后果存在顯著的不同,其法律意義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第一,附條件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
附生效條件的行政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該行政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無需再作出新的行政決定,這就意味著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執行該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行為:當所附條件成就時,該行政行為將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對此,如果行政相對人咨詢該行政行為的效力時,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答復。其中,口頭咨詢的可以口頭答復,書面咨詢的應該書面答復。
在所附條件未成就之前,附條件的行政行為通常處于未生效或待生效的狀態。行政相對人無需立即履行該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但需要為履行該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做好應有的準備。
如果因行政機關的過錯導致條件未能成就,從而影響了行政行為的生效或失效,行政機關可能需要承擔包括賠償行政相對人經濟損失在內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樣,如果行政相對人因過錯導致條件未能成就,從而未能獲得預期的法律效果或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對人也應承擔包括負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內的相應的責任。
第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
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和附終止期限的行政行為兩種。其中,附生效期限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當所附期限屆滿時,該行政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這意味著行政相對人必須在該期限之后遵守和執行該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 附終止期限的行政行為:當所附期限屆滿時,該行政行為將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
附生效期限的行政行為在期限屆滿之前,通常處于等待生效狀態;附終止期限的行政行為在期限屆滿之前則處于等待失效狀態。行政相對人需要根據該行政行為的性質和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果行政機關在期限屆滿前未能履行其職責或未能及時作出行政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遭受損失,行政機關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期限屆滿前未能履行其義務或未能及時行使權利,也可能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取決于條件的成就與否,具有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取決于期限的屆滿與否,具有確定性。
在附條件的行政行為中,條件的成就與否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行政機關的決策、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以及外部環境的變化等;而在附期限的行政行為中,期限的屆滿是一個確定的事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行政行為類型,并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的條件和期限要求,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行政相對人也應密切關注相關的條件和期限要求,及時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三、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種類與特點
第一,附條件的行政行為種類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行為中指明某一將來不確定發生的事件,把該事件的成就作為行政行為生效或者終止效力的根據。根據條件的不同性質,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可以進一步細分為:
附延緩條件的行政行為即行政行為效力的發生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在條件成就之前,行政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行政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在條件成就之前,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條件成就,行政行為即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種類
附期限的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行為中指明某一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作為行政行為生效或者終止效力的根據。
根據期限的不同作用,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可以進一步細分為:
1, 附始期的行政行為即行政行為從某一時期開始發生法律效果。在期限到來之前,行政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期限屆至時,行政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
2,附終期的行政行為即行政行為在將來某一時期失去法律效果。在期限屆滿之前,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期限屆滿時,行政行為即失去法律效力。
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在種類上各有其特點,且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行政行為類型。同時,行政機關在實施這些行政行為時,應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的條件和期限要求,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在實踐中的應用
政府的職能是一些行政行為來體現與落實的,而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是不同的。
第一,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在實踐中的運用一般可分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類型。
例如行政處罰中的附條件生效是指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當事人的悔過表現等因素,決定處罰的附條件生效。例如,對于某些輕微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能會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整改期限,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在期限內完成了整改,行政處罰將不再執行;否則,將依法實施處罰。
行政許可中的附條件批準是在行政許可領域,行政機關在作出許可決定時,可能會附加一些條件。這些條件通常是與許可事項直接相關的,旨在確保許可事項的實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某企業申請環保許可時,行政機關可能會要求其先完成某些環保設施的建設或改造,然后才能獲得許可。
行政合同中的附條件履行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在某些情況下,行政合同的生效或履行可能會附加一些條件。例如征收補償協議中的附條件生效,最典型的是預征收協議往往會約定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達到全部被征收戶數的一定比例之后,行政機關發布房屋搬遷公告或通知,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才生效。
第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在實踐中的運用。也是存在多種情況的。
例如行政許可中的附期限批準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通常會明確許可的有效期限。例如,駕駛證、營業執照等許可證件都有明確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行政相對人可以行使許可權利;期限屆滿后,需要重新申請或續期。
行政處罰中的附期限執行則是在行政處罰執行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在期限內履行了處罰決定,將避免進一步的法律后果;否則,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行政征收中的附期限征收是指在行政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規定一定的征收期限。例如在房屋征收中,行政機關可能會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內與征收機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工作。如果未在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行政機關將作出行政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又未主動履行征收補償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搬遷的措施。
行政合同中的附期限履行是指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可能會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例如,在政府采購合同中,通常會明確貨物的交付時間、服務的提供時間等。如果合同一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掌握附條件的行政行為和附期限的行政行為的異同,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實務中從而加以正確的運用不僅有助于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還有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附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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