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公訴人必須出庭的原因
發表時間:2017-10-16 19:31: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4次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改變了原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的規定。理由如下:
一、控辯雙方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辯論等庭審活動是對抗式庭審模式的基本要求。如果公訴人員不出庭,審判人員既要宣讀起訴書,代行公訴人職能,又要履行審判職能,在庭審中的地位就較為尷尬,中立性就會遭到質疑,即便裁判結果公正,也難以使被告人信服,司法的權威就難以樹立。
二、提起公訴并支持公訴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同時支持公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定罪量刑。
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擴大至最高可能判處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為體現對被告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重視,體現公正審判原則,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是必要的。
四、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可以對庭審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更好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一、控辯雙方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辯論等庭審活動是對抗式庭審模式的基本要求。如果公訴人員不出庭,審判人員既要宣讀起訴書,代行公訴人職能,又要履行審判職能,在庭審中的地位就較為尷尬,中立性就會遭到質疑,即便裁判結果公正,也難以使被告人信服,司法的權威就難以樹立。
二、提起公訴并支持公訴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同時支持公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定罪量刑。
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擴大至最高可能判處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為體現對被告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重視,體現公正審判原則,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是必要的。
四、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可以對庭審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更好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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