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訴案的裁判
發表時間:2017-10-15 17:00:0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本條并結合其他相關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后,應當作出以下處理結果:
1.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這適用于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情形。
2.改判。這適用于三種情形: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情形。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適用法律也正確,但量刑不當的情形。三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可以查清的情形。此種情形也可以發回,但如果能夠查清事實、證據的,一般應直接改判,不予發回。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不能夠查清事實的情形。二是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4.判決宣告無罪。被告人死亡,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裁定終止審理。被告人死亡,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6.如因限制發回重審而應當作出判決、裁定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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