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咨詢解答:如何把握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
發表時間:2017-11-10 13:34: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2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復核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可以當面訊問,也可以采取視頻方式訊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進一步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進一步規定:“死刑復核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3.復核審查的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復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1)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系懷孕的婦女;(2)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5)有無法定、酌
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6)訴訟程序是否合法;(7)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4.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條及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3)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6)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7)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并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一條吸收《復核死刑規定》第六條的內容,作出了上述規定。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對于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復核后發現僅部分犯罪事實不清,其余犯罪事實清楚的,是否必須全案發回?此種情形在大型黑社會案件中可能經常存在,建議復核時可以改判,以節約司法資源。經研究認為,本條規定內容已實施多年,未發現明顯問題。而且,此種情況下,如果直接改判,可能引發被害方質疑,造成被動。故未采納上述意見。
(8)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5.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案件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四條系吸收《復核死刑規定》第條的相關內容。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建議規定在此情形下,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改判,以節約司法資源。經研究認為,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程序中能否直接改判,沒有法律依據,故未采納上述意見。此外,專門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主要考慮同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茲不贅言。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案件除外。詳言之,因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或者因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組成合議庭,而由原合議庭審理。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判。根據這一規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均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經研究認為,上述規定并無不妥,維持不變。主要考慮如下:(1)對于原判認定事實并無不當,但因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或者量刑不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由原合議庭審理,并不會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如規定需另行組成合議庭,沒有實際必要,且會極大浪費司法資源。(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是關于二審發回的規定,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并無類似規定。因此,上述規定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不矛盾。
6.死刑復核結果的通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案件復核結果。”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