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人要求撤回上訴的如何處理?
發表時間:2021-01-21 09:43: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026次對刑事上訴人要求撤回刑事上訴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要求撤回刑事上訴的階段不同,分別作出處理:
1.在刑事上訴期滿前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可在本條后增加“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法院移交案件。”經研究認為,現表述已很清楚、明確,無需增加。對上訴期內撤回上訴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八條中規定,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2.在刑事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審查后的結果有兩種:一是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原上訴人之日起生效。二是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第三百零八條中規定,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3.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刑事上訴期滿后二審開庭前要求撤回上訴的,二審人民法院除了應當進行書面審查外,還應當采取特別的審查方式,即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二審程序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施行的《關于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復》中規定,“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上訴期滿后第二審開庭以前申請撤回上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的規定處理。……”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施行的《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第二審開庭前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不再開庭審理,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按照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曾規定了上述內容。有意見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后,是否還需要另行啟動死刑復核程序以及刑事律師如何啟動死刑復核程序,應予明確。經研究認為,死刑復核程序與此是性質不同的兩種程序,為確保慎重適用死刑,死刑復核程序還需另行啟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他章節已有規定,故沒有采納此意見。另外,經研究,上述內容已能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所包含,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刪除了這一內容。
4.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刑事上訴,在二審開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不準許撤回刑事上訴,繼續按照上訴程序審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本規定來源于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準許的批復》: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繼續按照上訴程序審理。規定本內容在于強調對死刑立即執行上訴案件的慎重,開庭后宣判前不再允許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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